『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舉辦係為配合『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以達中央、地方雙大掄才之功效。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採全國「統一報名」、「統一錄取」、「統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中央政
府及所屬單位任職;『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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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蘋果 概念股



2303 聯電


2311 日月光


2313 華通


2317 鴻海


2325 矽品


2327 國巨


2330 台積電


2354 鴻準


2368 金像電


2382 廣達


2384 勝華


2392 正崴


2393 億光


2412 中華電


2450 神腦


2474 可成


3008 大立光


3019 亞光


3037 欣興


3042 晶技


3044 健鼎


3045 台灣大


3049 和鑫


3068 美磊


3149 正達


3189 景碩


3211 順達


3406 玉晶光


3615 安可


3673 F-TPK


3702 大聯大


4938 和碩


5371 中光電


5491 連展


6121 新普


6153 嘉聯益


6224 聚鼎


6269 台郡


6285 啟碁


6290 良維


8039 台虹


8046 南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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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101學年度學區劃分表          101.02發布 

區別

校    名

學              區               轄                里

全部里鄰

部分里鄰

 

 

 

 

 

 

 

 

 

 

 

 

 

 

 

 

 

 

 

 

 

 

新竹國小

關帝、南市、南門、振興

台溪

曲溪

福德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新興

1-5

2-4、11-13、20鄰

6-11、14-16鄰

新竹、陽光、青草湖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6-19鄰為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24、26鄰

25鄰為新竹、竹蓮共同學區

東門國小

榮光、育賢、成功、東門、中正

文華

 

親仁

錦華

復中

 

三民

 

大同

中山

水田

9-14、18、19鄰為東門、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1-5

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7、18鄰

5-7、15、16、21、2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民富共同學區

1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竹蓮國小

竹蓮、下竹、南大、頂竹、寺前、建華

新光

高峰

仙宮

新興

公園

2-5、20、21鄰為竹蓮、陽光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25鄰為竹蓮、新竹共同學區

9-14鄰為竹蓮、東園共同學區

東園國小

光復、綠水、東勢、東山

東園

光明

 

公園

1-10、13鄰

9-13、16-18鄰

6、8鄰為東園、建功共同學區

1-8、15-18鄰

9-14鄰為東園、竹蓮共同學區

建功國小

武功、豐功、建功、軍功

立功

千甲

光明

8-12

8、10-12鄰為建功、水源共同學區

1-5、7、14、19-28鄰為建功、龍山共同學區

6、8鄰為建功、東園共同學區

關東國小

金山、關東

仙水

新莊

1、3-6、11、14、16-19鄰為關東、科園共同學區

1-12、22-26、27-35鄰

13-21、36-38鄰為關東、龍山共同學區

龍山國小

龍山、埔頂

仙水

立功

光明

 

新莊

科園

2、7-10、12、13、15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1-7

15

1、2-5、7、14、19-28鄰為龍山、建功共同學區

13-21、36-38鄰為龍山、關東共同學區

1、2、22-26鄰

3-21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三民國小

復興、前溪

三民

 

復中

 

東園

金華

 

文華

8-14、19-20、22-25鄰

5-7、15、16、21、2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7-21

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11、12、14、15鄰

14-16、22、23鄰為三民、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三民、北門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三民、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陽光國小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東香

陽光、新竹、青草湖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1、6-19鄰為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2-5、20、21鄰為陽光、竹蓮共同學區

3、4、14鄰為陽光、頂埔共同學區

水源國小

水源

千甲

1-7、9鄰

8、10-12鄰為水源、建功共同學區

科園國小

 

科園

仙水

仙水

3-21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2、7-10、12、13、15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1、3-6、11、14、16-19鄰為科園、關東共同學區

高峰國小

 

高峰

仙宮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青草湖

國小

明湖

柴橋

青草湖、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西門國小

西雅、客雅、崇禮

民富

 

南勢

曲溪

台溪

福德

育英

 

興南

 

新雅

6、8、1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西門、虎林共同學區

1、5-10、14-19、21、22鄰

6-10

1-5、12、13、17鄰

1-13、18、19鄰

14-17、20-27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6、10、11鄰

7-9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7-20、25鄰為西門、民富、虎林共同學區

北門國小

光田、文雅

光華

 

文華

 

金竹

北門

 

福林

大同

金華

 

境福

舊社湳雅

 

武陵

錦華

親仁

長和

水田

1-11、20、21鄰

12-19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北門、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北門、東門之共同學區

12-20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5、13-17鄰

1-4、6-12鄰為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9-18、20鄰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北門、三民、舊社共同學區

4、5、7-23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鄰

3-12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8-14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2-25

1鄰為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舊社國小

 

舊社

湳雅

光華

金竹

 

金雅

金華

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3-12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2-19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11、21-27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2-20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9-13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舊社、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民富國小

西門、仁德、中興、新民、石坊、中央、潛園、磐石

新雅

 

民富

 

北門

中山

長和

1-16、21-24、26、27鄰

17-20、25鄰為民富、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3、13-2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1-4、6-12鄰為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民富、東門共同學區

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載熙國小

士林、湳中

金竹

福林

古賢

 

境福

 

金雅

 

武陵

1-11、21-27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1-8、19鄰

1-3、9鄰

4-8鄰為載熙、南寮共同學區

1-3、6鄰

4、5、7-23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1-8

9-13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3、4-7、15-32鄰

1、2、8-14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南寮國小

南寮、港北、舊港、中寮、康樂、海濱

古賢

4-8鄰為南寮、載熙共同學區

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

 

興南

育英

 

7-9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14-17、20-27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香山國小

埔前、浸水

中埔

 

樹下

 

牛埔

1-5、9、10、12鄰

11鄰為香山、頂埔共同學區

1-7、10鄰

9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1-7、10、12-15、16、17鄰

11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大庄國小

香山、大庄、美山

東香

 

 

牛埔

 

香村

樹下

9、15鄰

2、11鄰調整為大庄、頂埔共同學區

1鄰為大庄、茄苳共同學區

8、9鄰

11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1-6、9-13、15-17鄰

8

9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虎林國小

虎林、大鵬

南勢

虎山

 

新雅

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6、9-16、27、28鄰

7、8、17-26鄰為虎林、港南共同學區

17-20、25鄰為虎林、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內湖國小

內湖、鹽水、南港

 

 

朝山國小

朝山、海山

 

 

港南國小

港南

虎山

7、8、17-26鄰為港南、虎林共同學區

茄苳國小

 

東香

 

香村

茄苳

5-8、10、12、13、16鄰

1鄰為茄苳、大庄共同學區

7、8、14鄰

1、2、6-13鄰

大湖國小

大湖

茄苳

3-5

南隘國小

中隘、南隘

 

 

頂埔國小

頂埔、頂福

中埔

 

東香

6-8

11鄰為頂埔、香山共同學區

3、4、14鄰為頂埔、陽光共同學區

2、11鄰調整為頂埔、大庄共同學區

備       註

1、如有新增之里鄰,則依其原屬里鄰入學。

2、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依其兄姐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姐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3、表中註記「★」符號者為開放學區學校,開放原則:

(一)不增加班級數(每班學生維持該年級編班人數規定,額滿不再招收)

(二)原有學區不變(保障原學區內學生就讀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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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表示為因應幼托整合政策, 配合政策實施,幼教老師和教保人員將為幼托整合關鍵,
      教育部今年爭取 5.79 億元增加公立幼兒園教保人員,預估將招募千餘名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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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新進行員甄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第二試(面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事項:


一、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報名方式:


 

(一)


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彰化銀行網站,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參、應考資格:


一、
共同資格:


二、
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三、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四、
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停役者須於規定日期以前完成判定;或可於規定日期以前退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先行報名,惟如獲錄取,於報到時須繳驗 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五、
體格需求: 1.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 以上 2.辨色力 3.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未達55分貝以上 3.無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或健康情形無法勝任工作者


肆、甄試類科、學歷及筆試科目: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



五等一般行員



大專以上學校商學相關系所畢業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初級會計、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及票據法概要


五等程式設計員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

六等程式設計員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3. 具下列任一銀行電腦實務經驗2年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 (1)金融相關業務或系統開發經驗 (2)具優利DMSII資料庫、優利系統開發、網路架構、API開發經驗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及程式設計(含程式語言設計-JAVA、COBOL、NET,資料庫設計及作業系統)







以上類組均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應屆畢業者須於規定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



五職等一般行員入行後須先於存匯部門服務,其後視能力、服務成績及職缺狀況等調整職務。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 第一試(筆試):均為選擇題


 
(一)
各科原始分數以100 分計


 
(二)
普通科目佔筆試成績30%;專業科目佔筆試成績70%


 
(三)
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四)
依筆試成績順序,在不超過錄取名額二倍之範圍進行第二試(面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專業科目、普通科目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二、第二試(面試):


 

(一)


面試成績以100分計


 

(二)


評分項目如下: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4)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三、總成績計算:


 

(一)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


 

(二)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為同分者,再依序以(1)專業科目、(2)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四、錄取方式:


 
各類組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一科零分(含缺考)或面試成績未達60 分或總成績未達全體考生平均分數者,不予錄取


陸、待遇:


一、
五職等辦事員以五職等任用,每月基本薪資新台幣29,830 元


二、
六職等程式設計員以六職等任用,每月基本薪資新台幣34,044 元


三、
其餘福利及獎金依彰化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台灣土地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  
「 第一銀行新進行員甄選簡章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進人員甄選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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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參、考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伍、應試科目: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錄事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重度肢障者
4.患有精神病者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三、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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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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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2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參、考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伍、應試類科: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監所管理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四科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重度肢障者
7.患有精神病者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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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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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參、考試地點:


        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生須注意: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法院書記官三等考試」未來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伍、應試科目:


 























等 別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 等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四 等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作文占60% ,公文、測驗各占2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陸、成績計算:


 
一、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重度肢障者
4.患有精神病者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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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參、考試地點: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試資格:






































































等別應試類科應考資格
三 等 考 試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行政執行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 公證人、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公職法醫師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四 等 考 試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註:四等法院書記官不受45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五 等考試 錄事、庭務員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備註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二類科,應考資格第2 款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2.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應試資格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伍、應試科目:






































































































等別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 等 考 試


法院書記官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公證人

3.民法 4.英文 5.民事訴訟法 6.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6.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7.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行政執行官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檢 察 事 務 官


偵查實務組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英文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料結構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監獄官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公職法醫師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四 等 考 試


法院書記官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五 等 考 試


錄事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衡鑑、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學、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2.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輔導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工作概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二、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重度肢障者
4.患有精神病者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刪除「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



2.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三、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四十字以上」,並於訓練期滿前經實務訓練機關訓練以達及格。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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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人員係專職辦理法院與檢察機關行政業務,以利審判及檢察工作進行之司法人員,是法務組織順利運作之重要關鍵。近年來法治精神昂揚,法律案件增加,各級法院行政人員需求更為殷切。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定於 8月11日至13日舉辦,5月8日至17日報名。有志加入司法人員行列之考友,請把握時間,儘早準備!   「法院行政人員特考」重要應考事項:



等別



考試類科



報考資格



應試科目





三等




法院書記官




18~55歲 大學以上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六科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年滿18歲 高中職以上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四科






執達員




18~55歲 高中職以上






執行員




18~50歲 高中職以上






法  警




18~45歲 高中職以上






監所管理員






五等




錄  事




年滿18歲 不限學歷




●國文(公文格式用語) ●公民與英文 ●專業科目二科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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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大學部新生入學 4/10-23報名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至(大學部)入學考試 定於4月10日至23日報名 ,本招生考試採計101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將招生甲組男生117名、女生23名;乙組男生132名、乙組女生36名,合計308名。 凡25歲以下,高中職畢業,並參加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者即可報考。

       相關應考事項 , 請參閱「 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大學部新生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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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日期:101年4月10日至23日貳、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且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屆時請進入「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網頁」自行下載填寫
參、招考學系、招生名額: 
組別學系(名額)組別學系(名額)
甲組刑事警察學系(男27名;女5名)乙組行政警察學系(男34名;女6名)
消防學系-災害防救組(男13名;女3名)公共安全學系(男12名;女4名)
消防學系-消防組(男19名;女3名)犯罪防治學系-預防組(男11名;女4名)
交通學系-交通組(男12名;女3名)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男20名;女5名)
外事警察學系(男11名;女4名)
國境警察學系-國境管理組(男10名;女2名)
資訊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男11名;女4名)
鑑識科學學系(男8名;女2名)行政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
水上警察學系(男27名;女3名)法律學系(男12名;女3名)
備註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幹部教育,係依據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招生名額,男女性別名額係由上列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而在性別名額作區隔;惟對於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等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肆、考程程序: 
一、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二、第二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含體格檢查、口試及體能測驗)並實施身家調查
伍、應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已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年齡在2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陸、第一階段成績處理及錄取辦法: 
一、成績處理: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二、成績採計:
 
1、
甲組(自然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自然成績排序;自然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國文成績排序
2、
乙組(社會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國文成績排序;國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社會成績排序
柒、第二階段考試: 
經第一階段錄取之考生(即接獲第二階段准考通知者),應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一、考試日期:101年7月11日
二、考試地點: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 中央警察大學
三、考試事項:
 (一)體格檢查:除身高、體格標準値(BMI)以中央警察大學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其餘項目須持初試合格通知書所規定下載「中央警察大學101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驗,事後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概不受理(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101學年度招生簡章」)
 (二)口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儀容欠端正者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3.常識貧乏或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者4.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矯治、消防、海巡、移民事務工作者
 (三)體能測驗: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四)身家調查:初試錄取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五)複試任何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不錄取,將不另行寄發複試不錄取通知
四、錄取:
 (一)第二階段考試合格者,按其學科總級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志願錄取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總級分高低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總級分相同者,參照第一階段標準區分順位,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排序
 (三)選填外事警察學系者,英文科成績未達中央警察大學乙組應考考生成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不予錄取該系就讀
 (四)考生成績,第一志願學系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則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五)各系正取生入學後遇有出缺時,得申請改以較高志願學系遞補,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捌、教育期限四年玖、學位: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教育部複核同意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以上資訊網路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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