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採全國「統一報名」、「統一錄取」、「統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中央政
府及所屬單位任職;『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任職。
區別
校 名
學 區 轄 里
全部里鄰
部分里鄰
東
區
新竹國小
關帝、南市、南門、振興
台溪
曲溪
福德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新興
1-5鄰
2-4、11-13、20鄰
6-11、14-16鄰
新竹、陽光、青草湖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6-19鄰為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24、26鄰
25鄰為新竹、竹蓮共同學區
東門國小
榮光、育賢、成功、東門、中正
文華
親仁
錦華
復中
三民
大同
中山
水田
9-14、18、19鄰為東門、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1-5鄰
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7、18鄰
5-7、15、16、21、2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民富共同學區
1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竹蓮國小
竹蓮、下竹、南大、頂竹、寺前、建華
新光
高峰
仙宮
新興
公園
2-5、20、21鄰為竹蓮、陽光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25鄰為竹蓮、新竹共同學區
9-14鄰為竹蓮、東園共同學區
東園國小
光復、綠水、東勢、東山
東園
光明
公園
1-10、13鄰
9-13、16-18鄰
6、8鄰為東園、建功共同學區
1-8、15-18鄰
9-14鄰為東園、竹蓮共同學區
建功國小
武功、豐功、建功、軍功
立功
千甲
光明
8-12鄰
8、10-12鄰為建功、水源共同學區
1-5、7、14、19-28鄰為建功、龍山共同學區
6、8鄰為建功、東園共同學區
關東國小
金山、關東
仙水
新莊
1、3-6、11、14、16-19鄰為關東、科園共同學區
1-12、22-26、27-35鄰
13-21、36-38鄰為關東、龍山共同學區
龍山國小
龍山、埔頂
仙水
立功
光明
新莊
科園
2、7-10、12、13、15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1-7鄰
15鄰
1、2-5、7、14、19-28鄰為龍山、建功共同學區
13-21、36-38鄰為龍山、關東共同學區
1、2、22-26鄰
3-21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三民國小
復興、前溪
三民
復中
東園
金華
文華
8-14、19-20、22-25鄰
5-7、15、16、21、2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7-21鄰
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11、12、14、15鄰
14-16、22、23鄰為三民、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三民、北門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三民、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陽光國小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東香
陽光、新竹、青草湖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1、6-19鄰為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2-5、20、21鄰為陽光、竹蓮共同學區
3、4、14鄰為陽光、頂埔共同學區
★
水源國小
水源
千甲
1-7、9鄰
8、10-12鄰為水源、建功共同學區
科園國小
科園
仙水
仙水
3-21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2、7-10、12、13、15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1、3-6、11、14、16-19鄰為科園、關東共同學區
高峰國小
高峰
仙宮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青草湖
國小
明湖
柴橋
青草湖、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北
區
西門國小
西雅、客雅、崇禮
民富
南勢
曲溪
台溪
福德
育英
興南
新雅
6、8、1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西門、虎林共同學區
1、5-10、14-19、21、22鄰
6-10鄰
1-5、12、13、17鄰
1-13、18、19鄰
14-17、20-27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6、10、11鄰
7-9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7-20、25鄰為西門、民富、虎林共同學區
北門國小
光田、文雅
光華
文華
金竹
北門
福林
大同
金華
境福
舊社湳雅
武陵
錦華
親仁
長和
水田
1-11、20、21鄰
12-19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北門、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北門、東門之共同學區
12-20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5、13-17鄰
1-4、6-12鄰為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9-18、20鄰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北門、三民、舊社共同學區
4、5、7-23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鄰
3-12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8-14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2-25鄰
1鄰為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舊社國小
舊社
湳雅
光華
金竹
金雅
金華
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3-12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2-19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11、21-27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2-20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9-13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舊社、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民富國小
西門、仁德、中興、新民、石坊、中央、潛園、磐石
新雅
民富
北門
中山
長和
1-16、21-24、26、27鄰
17-20、25鄰為民富、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3、13-2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1-4、6-12鄰為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民富、東門共同學區
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載熙國小
士林、湳中
金竹
福林
古賢
境福
金雅
武陵
1-11、21-27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1-8、19鄰
1-3、9鄰
4-8鄰為載熙、南寮共同學區
1-3、6鄰
4、5、7-23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1-8鄰
9-13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3、4-7、15-32鄰
1、2、8-14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南寮國小
南寮、港北、舊港、中寮、康樂、海濱
古賢
4-8鄰為南寮、載熙共同學區
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
興南
育英
7-9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14-17、20-27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香
山
區
香山國小
埔前、浸水
中埔
樹下
牛埔
1-5、9、10、12鄰
11鄰為香山、頂埔共同學區
1-7、10鄰
9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1-7、10、12-15、16、17鄰
11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大庄國小
香山、大庄、美山
東香
牛埔
香村
樹下
9、15鄰
2、11鄰調整為大庄、頂埔共同學區
1鄰為大庄、茄苳共同學區
8、9鄰
11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1-6、9-13、15-17鄰
8鄰
9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虎林國小
虎林、大鵬
南勢
虎山
新雅
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6、9-16、27、28鄰
7、8、17-26鄰為虎林、港南共同學區
17-20、25鄰為虎林、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內湖國小
內湖、鹽水、南港
朝山國小
朝山、海山
★
港南國小
港南
虎山
7、8、17-26鄰為港南、虎林共同學區
★
茄苳國小
東香
香村
茄苳
5-8、10、12、13、16鄰
1鄰為茄苳、大庄共同學區
7、8、14鄰
1、2、6-13鄰
★
大湖國小
大湖
茄苳
3-5鄰
★
南隘國小
中隘、南隘
頂埔國小
頂埔、頂福
中埔
東香
6-8鄰
11鄰為頂埔、香山共同學區
3、4、14鄰為頂埔、陽光共同學區
2、11鄰調整為頂埔、大庄共同學區
備 註
1、如有新增之里鄰,則依其原屬里鄰入學。
2、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依其兄姐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姐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3、表中註記「★」符號者為開放學區學校,開放原則:
(一)不增加班級數(每班學生維持該年級編班人數規定,額滿不再招收)。
(二)原有學區不變(保障原學區內學生就讀權益)。
壹、考試日期:
甄選類別 | 學歷及資格條件 | 筆試科目 |
|---|---|---|
五等一般行員 | 大專以上學校商學相關系所畢業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初級會計、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及票據法概要 |
| 五等程式設計員 |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 |
六等程式設計員 |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3. 具下列任一銀行電腦實務經驗2年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 (1)金融相關業務或系統開發經驗 (2)具優利DMSII資料庫、優利系統開發、網路架構、API開發經驗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及程式設計(含程式語言設計-JAVA、COBOL、NET,資料庫設計及作業系統)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錄事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 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一、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 二、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 3.重度肢障者 | |
| 4.患有精神病者 | |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三、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監所管理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 |
|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 |
|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
|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
| 6.重度肢障者 | |
| 7.患有精神病者 | |
|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等 別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四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 3.重度肢障者 | |
| 4.患有精神病者 | |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 二、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
|---|---|---|---|
| 三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
| 行政執行官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 |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 法院書記官、 公證人、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公職法醫師 |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四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
|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註:四等法院書記官不受45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 |||
| 五 等考試 | 錄事、庭務員 |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 |
| 備註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 等 考 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公證人 | 3.民法 4.英文 5.民事訴訟法 6.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觀護人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6.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7.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
行政執行官 |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檢 察 事 務 官 |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英文 | ||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
電子資訊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料結構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
營繕工程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
公職法醫師 |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
鑑識人員 |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
|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
四 等 考 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五 等 考 試 | 錄事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 備註 |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 |||
| 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 二、 |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三、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 3.重度肢障者 | |
| 4.患有精神病者 | |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三、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四十字以上」,並於訓練期滿前經實務訓練機關訓練以達及格。 |
等別
考試類科
報考資格
應試科目
三等
法院書記官
18~55歲 大學以上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六科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年滿18歲 高中職以上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四科
執達員
18~55歲 高中職以上
執行員
18~50歲 高中職以上
法 警
18~45歲 高中職以上
監所管理員
五等
錄 事
年滿18歲 不限學歷
●國文(公文格式用語) ●公民與英文 ●專業科目二科
庭務員
| 一、 | 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且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屆時請進入「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網頁」自行下載填寫 |
| 組別 | 學系(名額) | 組別 | 學系(名額) |
| 甲組 | 刑事警察學系(男27名;女5名) | 乙組 | 行政警察學系(男34名;女6名) |
| 消防學系-災害防救組(男13名;女3名) | 公共安全學系(男12名;女4名) | ||
| 消防學系-消防組(男19名;女3名) | 犯罪防治學系-預防組(男11名;女4名) | ||
| 交通學系-交通組(男12名;女3名) | 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男20名;女5名) | ||
| 外事警察學系(男11名;女4名) | |||
| 國境警察學系-國境管理組(男10名;女2名) | |||
| 資訊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 | 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男11名;女4名) | ||
| 鑑識科學學系(男8名;女2名) | 行政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 | ||
| 水上警察學系(男27名;女3名) | 法律學系(男12名;女3名) | ||
| 備註 | 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幹部教育,係依據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招生名額,男女性別名額係由上列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而在性別名額作區隔;惟對於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等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 ||
| 一、 | 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
| 二、 | 第二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含體格檢查、口試及體能測驗)並實施身家調查 |
| 一、 | 成績處理: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
| 二、 | 成績採計: | |
1、 | 甲組(自然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 | |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自然成績排序;自然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國文成績排序 | ||
2、 | 乙組(社會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 | |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國文成績排序;國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社會成績排序 | ||
| 經第一階段錄取之考生(即接獲第二階段准考通知者),應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
| 一、考試日期:101年7月11日 | |||
| 二、考試地點: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 中央警察大學 | |||
| 三、考試事項: | |||
| (一) | 體格檢查:除身高、體格標準値(BMI)以中央警察大學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其餘項目須持初試合格通知書所規定下載「中央警察大學101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驗,事後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概不受理(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101學年度招生簡章」) | ||
| (二) | 口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儀容欠端正者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3.常識貧乏或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者4.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矯治、消防、海巡、移民事務工作者 | ||
| (三) | 體能測驗: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 ||
| (四) | 身家調查:初試錄取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
| (五) | 複試任何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不錄取,將不另行寄發複試不錄取通知 | ||
| 四、錄取: | |||
| (一) | 第二階段考試合格者,按其學科總級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志願錄取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總級分高低列為備取生 | ||
| (二)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參照第一階段標準區分順位,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排序 | ||
| (三) | 選填外事警察學系者,英文科成績未達中央警察大學乙組應考考生成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不予錄取該系就讀 | ||
| (四) | 考生成績,第一志願學系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則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 ||
| (五) | 各系正取生入學後遇有出缺時,得申請改以較高志願學系遞補,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