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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6 週六 201209:35
  • 101年調查局、國安局人員考試 6/12~21報名,9/15~17考試

 101年調查局、國安局人員考試 6/12~21報名,9/15~17考試             「101年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定於6月12日至21日報名,9月15日至17日考試。有志投入調查工作之考友,請把握報考機會! 考試類科:三等考試: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德文、阿拉伯文及韓文)、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營繕工程組 五等考試: 調查工作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考試方式: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第三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應考資格:年齡:18至30歲 學歷:三等考試: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五等考試不限學歷 兵役: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或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特殊體檢規定: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肢體健全與否等,調查工作組等5組尚有身高及BMI 指數限制應試科目:三等考試6科(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五等考試4科(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2科)轉調限制:三等考試:及格人員派任薦任第6 職等科員;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五等考試:及格人員派任委任第1職等訓練期間:三等考試:1年 五等考試:半年主要工作:從事反制敵諜、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與洗錢犯罪及緝毒等工作;必須配合工作輪值、加班及出差職等薪資: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以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任用敘薪,月薪約77,000元     ※ 五等考試部份相關資訊尚待考選部正式公布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101年國安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定於6月12日至21日報名,9月15日至17日考試。有志投入情報工作之考友,請把握報考機會! 考試類科:三等考試: 政經組(選試英文)、社會組(選試英文)、國際組(選試英文、西班牙文)、資訊組(選試英文)、電子組(選試英文)、數理組(選試英文)考試方式: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應考資格:年齡:18 至35 歲 學歷: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兵役: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已服畢兵役或於筆試考畢後4 個月內退役者 特殊體檢規定:身高、BMI 指數、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肢體健全與否等應試科目:6科(普通科目2科、專科目業4科)轉調限制: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訓練期間:1年主要工作:從事安全情報工作;須配合業務需要遷調、加班職等薪資: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約46,225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安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簡章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簡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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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6 週六 201209:28
  •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安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簡章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安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9月15日至16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至21日


參、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不限學歷


 
※ 男性應考試人須服畢役期,或可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始得報考


肆、考試類組及應試科目:




































































































等別

應試組別



暫定需用名額


筆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考試
政經組


選試英文4名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外國文 4.行政學 5.政治學 6.經濟學



資訊組


選試英文6名


3.外國文(101年選試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統) 6.資料庫應用



數理組


選試英文3名


3.外國文(101年選試英文) 4.數論 5.線性代數 6.機率統計


社會組 選試英文5名 3.外國文(101年選試英文) 4.中國大陸研究 5.政治學 6.社會學
國際組 選試英文4名 3.外國文(101年選試英文 、西班牙文 ) 4.國際政治 5.國際公法 6.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選試西班牙文1名
電子組 選試英文3名 3.外國文(101年選試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訊系統
四等考試 政經組 (101年度未招考)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 3.行政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經濟學概要
社會組 3.中國大陸研究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社會學概要
國際組 3.國際現勢概要 4.國際關係概要 5.經濟學概要
資訊組 3.計算機概要 4.資訊管理概要 5.程式設計概要
電子組 3.計算機概要 4.電子學概要 5.通訊系統概要
數理組 3.計算機概要 4.數學 5.統計學概要
五等考試 行政組 (101年度未招考)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社會組 3.政治學大意 4.社會學大意
資訊組 3.資料處理大意 4.計算機大意
電子組 3.基本電學大意 4.電子學大意


備註


1、三等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團體討論(集體口試)行之。 2、四等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口試(個別口試)行之。 3、五等考試分二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伍、成績計算:



一、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 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6分鐘3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7分鐘以內



四、


第三試口試成績之計算,以個別口試成績及團體討論成績各占50%計算之



五、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陸、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口試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5.血壓收縮壓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 毫米水銀 柱(mm.Hg)者


 
6.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1.患有精神病者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考試院101年5月24日通過「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為落實兩公約平等權之保障,爰刪除本考試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規定


 
2、 修正體格檢查標準「精神病」、「血壓」項目,並將「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 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雙下肢」項目修正為「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3、用人機關衡酌情報及特勤人員與調查人員工作特性類同,體能測驗標準宜採一致標準規範,爰修正本項考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本考試第二試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鐘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鐘20秒以內


柒、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 家安全局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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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6 週六 201209:24
  •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9月15日至16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至21日


參、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


肆、考試類組及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












































































考試 方式


應試類組


暫定需用名額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
調查工作組

選試英文15名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總則 6.外國文(選試:英文、韓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 (101年度選試英文、德文、阿拉伯文及韓文)
選試德文1名
選試阿拉伯文1名
選試韓文1名

法律實務組

7名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8名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貨幣銀行學 6.稅務法規

化學鑑識組

2名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1名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18名 3.電子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28名 3.系統分析與設計 4.電腦網路 5.資料庫運用 6.系統程式


營繕工程組


18名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5.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6.政府採購法
第 二 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分 20 秒以內。
第 三 試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與專業知識評定之)。




註1:調查工作組筆試科目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註2: 考試院100年4月21日通過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條文」 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




為應用人機關進用具建築及營建技術等專業人才之需要,增設「營繕工程組」,其專業科目為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構 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政府採購法


配合用人機關因應對韓國之涉外事務需要,於調查工作組專業科目外國文之選試語文中增列「韓文」


詳細修正條文請參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預告表」、「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四等考試(101年度未招考):


























































考試 方式


應試類組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


調查工作組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3. 社會學 概要 4. 政治學 概要 ※ 5. 刑法總則 概要

法律實務組

3. 刑法概要 4. 刑事訴訟法概要 ※ 5. 行政法概要

財經實務組

3. 經濟學概要 4. 財務管理概要 ◎ 5. 稅務法規概要

化學鑑識組

3. 生物化學概要 4. 分析化學概要 5. 儀器分析概要

醫學鑑識組

3. 生物化學概要 4. 分子生物學概要 5. 遺傳學概要

電子科學組

3. 電子電路學概要 4. 計算機概要 5. 通信與系統概要

資訊科學組

3. 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 資料庫運 用概要 5. 電腦網路概要

營繕工程組

3. 結構分析與設計概要 4. 施工法概 要 5. 政府採購法概要

第 二 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 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第 三 試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註1: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 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1小時30分


註2:四等考試總成績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 80% ,第三試口試成績占 20%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五等考試











































考試 方式


應試類組


暫定需用名額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


調查工作組


6名

※ 1.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 2. 公民與英文 ※ 3. 政治學大意 ※ 4. 法學大意

財經實務組


3名

※ 3. 會計學大意 ※ 4. 稅務法規大意

電子科學組


2名

※ 3. 基本電學大意 ※ 4.通信與系統 大意

資訊科學組


9名

※ 3. 計算機大意 ※ 4.資料處理大意

第 二 試

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 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最新考情]


考試院101年5月24日通過「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 並配合增訂第3條附表一、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修正第6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將 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等6組別體格檢查項目之「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並將「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 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陸、體格檢查:





































一、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辦理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聽力—優耳聽力損 失逾90分貝者;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者;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雙下 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患有精神病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 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者;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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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20:03
  • 101年台灣菸酒公司新進職員甄試

101年 台灣菸酒公司新進職員甄試
 




壹、測驗日期


一、
第一試 ( 筆試 ) 測驗日期:101年7月21日


二、
第二試 ( 口試 ) 測驗日期:101年8月19日


貳、報名日期


一、
報名期間:101年6月15日至7月5日


二、
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參、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






肆、甄試類別、學歷資格、筆試科目及工作性質:


( 一 ) 第 3 職等人員【一】













































甄試類別


名額(正取/備取)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與配分比例


工作性質簡述


法務人員


1/3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者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民法、刑法40% 3.專業科目2: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30% 4.專業科目3: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20%



1.撰寫民、刑事、行政爭議法律意見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事務。 2.商標專利及著作權之申請及維護相關業務及辦理TIPS業務。 3.契約審查及採購審查業務(採購查核工作及綠能採購事項)。 4.檢舉損害商譽業務及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處理。 5.民、刑事、行政訴訟確定後強制執行業務。 6.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及其他一般法律行政業務。


國際貿易人員


1/3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30% 3.專業科目2:商用英文30% 4.專業科目3:國際行銷30%


國際貿易實務操作、進出口業務處理、經銷商協商與履約管理、開拓菸酒銷售市場等 。


生產技術研發人員 (化工類)


4/4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30% 3.專業科目2:普通化學30% 4.專業科目3:單元操作30%


菸、酒、啤酒及生技類產品之研發與生產管理製程管控 。


生產技術研發人員 (農化食品類)


1/3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生物化學(含微生物學)40% 3.專業科目2:普通化學(含分析化學)30% 4.專業科目3:儀器分析20%


菸、酒、啤酒及生技類產品等新商品評估、開發與專案管理 。


電子電機人員


4/4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電力系統(含電路學)30% 3.專業科目2:自動控制30% 4.專業科目3:電子學30%


1.電氣工程設計 2.電機、機器設備儀表控制系統設計規劃與維護





( 二 ) 第 3 職等人員【二】






















甄試類別


名額(正取/備取)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與配分比例


工作性質簡述


建築人員


2/3

1.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者。 2.工作經驗【以下擇一即可】: (1)曾任公務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含已民營化)土地開發、BOT或都市更新工作4年以上。 (2)曾在土地開發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或建設公司土地開發相關經驗4年以上。 (3)曾任以上1、2款所列條件之服務機構工作資歷合計4年以上 1.英文10% 2.專業科目1:建築結構、構造與估價30% 3.專業科目2:營建法規與實務30% 4.專業科目3:建築計畫與設計30% 土地開發可行性評估、都市計畫變更、營運管理、建築規劃設計審查等相關業務





伍、測驗方式


一、
筆試


 
共同科目:英文佔筆試成績10% , 題型為四選一單選題。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題型為非選擇題(依各類組應試內容而不同,可能為問答題、申論題、計算題等)。


二、
口試


 
依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高低順序, 按各類組錄取名額 3 倍人數 ( 不足 5 人以 5 人計 ) 通知參加第二試 ( 口試 ) 。


陸、總成績計算


一、
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1.第一試(筆試)成績: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或 專業科目之原始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2.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3.優惠加分:以「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報考,經檢具身分證明屬實者,其第一試(筆試)成績加計10%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若同時具有前述二種者,仍以加計10%列計


二、
第二試(口試):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 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


 
( 一 ) 儀態 (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


 
( 二 ) 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 ( 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


 
( 三 ) 才識 ( 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 四 ) 人格特質 ( 包括價值觀 、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


三、
甄試總成績計算:


 
( 一 ) 第 3 職等【一】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70%;凡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含缺考)者、專業科目之原始分數平均未達50分者,不予錄取


 
2. 第二試 ( 口試 ) 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 ;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 二 ) 第 3 職等【二】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55%;凡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含缺考)者、專業科目之原始分數平均未達50分者,不予錄取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45%;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柒、錄取方式


一、
擇優錄取順序: 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按各類組(以代碼區分)錄取名額3倍之人數(不足5人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專業科目1、專業科目2、專業科目3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能否參加第二試(口試)之排序,再相同者增額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
第二試(口試)甄試結果,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2.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1原始成績;3.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2原始成績;4.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3原始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


三、
各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捌、錄取及進用


一、
錄取人員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視業務需要及職缺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依序進用,惟以收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錄取通知為憑)。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進用人員到職須經6個月實習,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實習;實習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取得進用資格。


二、
錄取人員進用後,於 備取有效期間內 ,不得申請調動,並立同意書 


三、
備取人員有效期間為自正取人員報到之日起6個月內,於6個月內未接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者即取消備取資格


玖、待遇


一、
第 3 職等人員【一】:


 

(一)


到職第一年(含實習期間),比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從業人員第2職等本薪3級支薪(目前月支薪約3萬6仟餘元)


 

(二)



到職第二年,比照該公司從業人員第2職等本薪4級支薪(目前月支薪約3萬8仟餘元)




 

(三)



到職第三年以該公司從業人員第3職等本薪1級,採計前2年年終成績考核結果辦理晉級。(該兩年如均考列甲等,可晉至第4職等本薪1級,月支薪約4萬9千餘元)




 

(四)


到職第三年以後之升等調派依該公司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五)



相關工作經歷不再提敘




二、

第 3 職等人員【二】 :




 

1.到職第一年(含實習期間),比照該公司從業人員第3職等年功薪2級支薪(目前月支薪約5萬餘元)進用




 

2.實習期間考核分為 3 個月及 6 個月二階段辦理,該等人員如於第一階段考核不適任,即予終止實習




 
3. 相關工作經歷不再提敘


三、

進用人員到職須經6個月實習,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實習;實習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取得職員派用資格




四、

以上所稱到職服務期間,係指該年已具參加年終成績考核之資格為限(該年連續1月至12月均在職,即具有參加該年年終成績考核之資格)




五、

臺灣菸酒公司福利制度完善,每年並另視營運獲利情況及員工績效表現核發獎金等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僅供參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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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20:00
  • 101年 臺灣菸酒公司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簡章

101年臺灣菸酒公司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簡章
壹、測驗日期一、第一試 ( 筆試 ) 測驗日期:101年7月21日二、第二試 ( 口試 ) 測驗日期:101年8月19日貳、報名日期一、報名期間:101年6月15日至7月5日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參、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肆、甄試類別、學歷資格、筆試科目及工作性質:
甄試類別
名額(正取/備取)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與配分比例
工作性質簡述
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
44/2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共同科目:國文 (10%)
專業科目1:商用英文(50%)
專業科目2:行銷學概要(40%)

註: 行銷英文測驗題型包含中翻英、情境式簡答題
1.引導入出境旅客進入免稅店消費。
2.面對顧客推介及販售免稅商品。
3.銷售免稅商品之開單、收款及倉儲等之帳務處理。

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
原住民組
2/3
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
身心障礙組
2/3
資訊技術員A
4/4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10%
專業科目1:資訊管理45%
專業科目2:網路管理及資料庫管理45%
1.電腦、網路、資安、套裝軟體等之需求調查、協助安裝與驗收。
2.電腦、網路、資安、套裝軟體等之報修、調用等維運管理。
3.機房設備管理與網路權限設定、IP分配。
4.資安檢查與電腦防毒軟體之安裝、病毒碼更新與清除及電腦Windows更新檢查。
5.資訊系統(ERP、AP)第一線系統操作問題排除與後送控管。
6.資訊系統(ERP、AP)第一線系統需求彙總與陳報。
7. ERP月結跟催稽核表執行與管控。
8.資訊系統(ERP、AP)需求變更測試、推廣與教育訓練。
9.協助ERP權限管理。
10.工廠、營業處資訊業務推廣與應用。
11.協助檢查報廢電腦是否依規定清除相關資料。
12.協助資訊處辦理交辦事項。
資訊技術員B
4/4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2.證照【以下擇一即可】:
(1)具備汽車駕照
(2)機車(輕型機器腳踏車以上)駕照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10%
專業科目1:資訊管理45%
專業科目2:行銷學45%
1.電腦、網路之需求調查、協助安裝與驗收。
2.電腦、網路、資安等之報修、調用等維運管理。
3.資安檢查與電腦防毒軟體之安裝、病毒碼更新與清除及電腦Windows更新檢查。
4.資訊系統(ERP、AP)第一線系統操作問題排除與後送控管。
5.資訊系統(ERP、AP)第一線系統需求彙總與陳報。
6.資訊系統(ERP、AP)需求變更測試、推廣與教育訓練。
7.協助檢查報廢電腦是否依規定清除相關資料。
8.協助資訊處辦理交辦事項。
9.營業所相關業務(各營業處轄區店頭商化、商品陳列、鋪點查核及活動調查等業務。若須從事外勤工作,如使用自有車輛本公司將補貼油料費用)。

 

資訊技術員 B- 原住民組
1/3
化工技術員
12/1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普通化學(45%)
專業科目2:分析化學(45%)
1. 從事酒類製儲、製酒原料處理、容器洗驗等。
2. 微生物培養、化驗分析及酒類之糖化、發酵、蒸餾、儲酒、調合等作業。
3. 從事半成品、成品之取樣、檢驗、紀錄、計算及繪製管制圖等,以達成產品品質標準化等作業。
4. 菸品製程條件控制、香味料調配、溫濕度及水份檢測控管。
電氣技術員
2/3
1.高中職以上畢業
2.以下證照擇一:
(1) 配線技術士 ( 室內或工業 ) 乙級以上
(2) 甲種電匠證照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電子學 (45%)
專業科目2:電工原理 (45%)
從事電氣設備之檢修、安裝、電氣器具裝修及保養各種電機設備,擔任變電設備之裝配修理,配電室輪班作業,使用變電設備供應全廠電源,及各種自動工業儀表校正、維護及各項電機設備之保養、大修。
機械技術員
17/17
高中職以上畢業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工程力學 (45%)
專業科目2:機械製造與機械製圖 (45%)
1. 酒類包裝設備操作保養,包裝機械之清理、保養、維修等工作。
2. 製菸設備(包括輸送、滾筒、切割、高速傳動裝置及包裝機器等)操作與維修保養。
3. 從事製瓶各種原料之調和、堆送,瓶模之洗刷防鏽、磨光等作業與相關機器設備之清理維護等作業。
工作地點:全台 / 花蓮酒廠
機械技術員
(原住民)
4/4
電子電機人員
10/10
高中職以上畢業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電子學 (45%)
專業科目2:自動控制 (45%)
1. 製菸、酒、製瓶電子控制系統(包括電控線路查修、 PLC 、圖控及電機自動控制等)的操作、維修與保養。
2. 從事各電氣自動控制設備,工業儀器等電子器材機具設備之安裝調整及修護保養等。
鍋爐技術員
1/3
1.高中職以上畢業
2.以下證照擇一:
(1) 鍋爐 ( 操作或裝修 ) 技術士乙級以上
(2) 乙級 ( 以上 ) 鍋爐操作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機械材料 (45%)
專業科目2:工程力學 (45%)
操作燃油鍋爐及其附屬設備,軟水處理,調整蒸氣供應量以及設備保養、環境清潔等作業。
冷凍技術員
1/3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2.證照【以下擇一即可】:
(1)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乙級以上
(2)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機械材料 (45%)
專業科目2:工程力學 (45%)
運轉冷凍機及水壓縮空氣、二氧化碳、無菌水、釀造用水、空氣調節之供應等。
印刷技術員
1/3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印刷學 (45%)
專業科目2:印刷適性 (45%)

從業印鐵設備操作、保養、維修等工作。

護士
1/3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2.以下擇一即可:
(1) 公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護士類科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士類科及格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10%)
專業科目1:護理學概要 (45%)
專業科目2:基礎醫學概要 (45%)
員工護理保健工作。
訪銷員
48/24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2.證照【以下擇一即可】:
(1)具備汽車駕照
(2)機車(輕型機器腳踏車以上)駕照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10%
專業科目1:企業管理概論45%
專業科目2:商用電腦概論45%
1.各營業處轄區店頭商化、商品陳列、鋪點查核及活動調查等業務。
2.須從事外勤工作,如使用自有車輛本公司將補貼油料費用
訪銷員-原住民組
6/6
駕駛員
2/3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2.工作經驗:實際駕駛營業大客車一年以上經驗者。
3.證照:具備職業大客車駕照。
4.其他文件:
(1)駕駛人經歷證明、
(2)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4)近一年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1條規定之體格檢查表(需經公立醫院或 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為之)。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10%
專業科目1:交通法規、法律常識45%
專業科目2:車輛機械常識、駕駛職業道德45%
錄取人員於進用後均需擔任外勤駕駛工作,並需配合假日出勤及臨時勤務指派,不得藉故拒絶或以任何事由申請轉調機關內勤行政工作。
農化技術員
2/3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證書者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10%
專業科目1:生物化學(含微生物學)45%
專業科目2:普通化學(含分析化學)45%
酒類產品等新商品化驗分析、評估、開發與專案管理,並需配合連續性的試驗工作。
伍、測驗方式一、筆試 共同科目:佔筆試成績10% ,為四選一單選題
專業科目:除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專業科目 1 :行銷英文,考試題型為中翻英、情境式簡答題外,其餘均為四選一單選題二、口試及體能測驗 依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類類組錄取名額3倍人數(不足5人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本次招募之各類別人員(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資訊技術員、護士、訪銷員、駕駛員除外),第二試皆須先進行口試,再進行體能測驗 (負重25公斤沙包跑走50 公尺)陸、總成績計算一、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1.第一試(筆試)成績: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或 專業科目之原始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2.以「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報考,經檢具身分證明屬實者,其第一試(筆試)成績加計10%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若同時具有前述二種身分者,仍以加計10%列計二、第二試(口試及體能測驗): 1. 第二試 ( 口試 ) 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 評分: (1) 儀態 (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 (2) 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 ( 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 (3) 才識 ( 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 (4) 人格特質 ( 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本次招募之從業評價職位人員(免稅店賣場服務人員、資訊技術員、護士、訪銷員、駕駛員除外)需進行體能測驗。 (1) 第二試 ( 體能測驗 ) 於口試當天舉行,採合格制,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2) 體能測驗方式: 負重 25 公斤沙包跑走 50 公尺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1. 肩扛 ( 或手抱 )25公斤沙包,跑走50公尺(直線25公尺越過折返點返回)
2. 測試時戴護膝、護肘、手套
3. 測試過程中如需休息,可將沙包放於地面,但時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格:
(1) 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 將沙包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3) 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17.00 秒 ( 含 ) 以內

 

備註:參加體能測驗時,須穿著運動服 ( 或輕便服裝 ) 及運動鞋,不得以赤腳應考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佔甄試總成績70%,凡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含缺考)者、專業科目之原始分數平均未達50 分者,不予錄取 2.第二試(口試及體能測驗),體能測驗為合格制,不合格即不予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30%,口試成績未達60 分者,不予錄取柒、錄取方式一、擇優錄取順序:
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組(以代碼區分)錄取名額3倍之人數(不足5人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及體能測驗)。如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A)專業科目1、(B)專業科目2、(C)共同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能否參加第二試(口試)之排序二、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1 原始成績;3.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2 原始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三、各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捌、錄取及進用一、錄取人員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視業務需要及職缺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依序進用,惟以收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錄取通知為憑)。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進用人員到職須經6個月實習,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實習;實習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取得職員僱用資格(第二職等者取得評價人員僱用資格)二、錄取人員進用後,於 備取有效期間內 ,不得申請調動,並立同意書 三、備取人員有效期間為自正取人員報到之日起6個月內,於6個月內未接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者即取消備取資格玖、待遇一、評價職位人員: (一)到職第1年(含實習期間 ),比照臺灣菸酒公司從業人員第1職等本薪4級支薪(目前月支薪 約3萬1仟餘元) (二)實習期滿考核通過正式僱用後,依該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二、以上所稱到職服務期間,係指該年已具參加年終成績考核之資格為限(該年連續1月至12月均在職,即具有參加該年年終成績考核之資格)三、臺灣菸酒公司 福利制度完善,每年並另視營運獲利情況及員工績效表現核發獎金等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僅供參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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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19:58
  • 101年 台灣菸酒公司招考175名(備取152名)新進人員,6/15~7/5報名、7/21考試


101年 台灣菸酒公司招考175名(備取152名)新進人員,6/15~7/5報名、7/21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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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19:48
  • 101年 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6/12~21報名,9/15~17考試


「101年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6/12~21報名,9/15~17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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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19:46
  • 101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簡章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簡章壹、考試日期:101年9月15日至17日貳、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至21日參、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二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相關研究院所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相關研究院所畢業規定,請參閱「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除商標審查科外,限相關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相關系科組畢業規定,請參閱「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註: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肆、考試類科及科目:
.二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機械工程
101年度無招考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憲法與英文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3)機械設計學
(4)熱工學
電力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路學
(3)電力電子
(4)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子電路學
(3)半導體元件物理
(4)積體電路製程技術
電信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 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 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 合作條約)
(2)數位通信系統
(3)數位信號處理
(4)高等電磁學
資訊處理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 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 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 合作條約)
(2)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研究
(3)高等資料庫設計
(4)系統分析與設計
控制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磁學
(3)電力電子
(4)數位邏輯設計
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熱物理學
(3)固態物理
(4)量子物理
生物技術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生物化學
(3)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物學)
(4)免疫學
藥學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有機化學
(3)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4)儀器分析
地球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普通地質學
(3)環境地球化學
(4)高等地球物理學
材料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材料分析(包含電子顯微鏡學、x光繞射學、表面分析)
(3)半導體材料學
(4)高等物理冶金學
工業設計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產品設計(包括產品功能分析、產品造形分析、操作分析、構想發展)
(3)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4)創造工學
.三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商標審查
101年度無招考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2)行政法;(3)公平交易法;(4)民法總則與物權;(5)行銷學;(6)行政程序法

食品衛生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食品分析與檢驗;(3)食品衛生安全;(4)食品微生物學;(5)食品加工學;(6)食品化學

農業機械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農業機械;(3)農產加工工程;(4)農機設計;(5)農業動力學;(6)機械製圖

土木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3)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4)測量學;(5)結構學;(6)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建築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建築材料;(3)建築營造;(4)建築結構系統;(5)建築設備;(6)建築環境控制

環境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3)水處理工程;(4)廢棄物處理工程;(5)流體力學;(6)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紡織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紡紗工程;(3)紡織品檢驗;(4)紡織原料學(包括纖維理化與人纖製造);(5)織造工程;(6)染色工程(包括煉漂、染色與印花)

機械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3)工程材料;(4)機械設計學;(5)熱工學;(6)機械製造學

電力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力電子學;(3)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機機械;(6)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學;(3)電路學;(4)半導體製程;(5)固態物理;(6)半導體元件
電信工程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路學;(3)電子學;(4)數位信號處理;(5)計算機概論;(6)數位通信系統
控制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學;(3)電路學;(4)量測與儀表學;(5)計算機概論;(6)控制系統
光電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光學;(3)電磁學;(4)半導體製程;(5)平面顯示器技術;(6)光電工程導論
資訊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資料結構(包括資料庫);(3)計算機網路;(4)離散數學;(5)數位系統導論;(6)計算機結構
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近代光學;(3)近代物理;(4)電磁學;(5)普通物理學;(6)力學
一般化工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3)普通化學;(4)高分子化學;(5)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6)化學反應工程學
生物技術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生物化學;(3)細菌與病毒學;(4)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物學);(5)免疫學;(6)儀器分析
藥學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普通化學;(3)微生物學及免疫學;(4)有機化學;(5)儀器分析;(6)藥劑學
冶金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材料學;(3)陶瓷材料科學;(4)表面處理;(5)材料製程與熱處理學;(6)金屬材料學
藥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藥物化學與生藥學;(3)藥理學;(4)調劑學(包括臨床藥學與治療學);(5)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6)藥事行政與法規
生藥、
中藥基原鑑定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中國藥材學;(3)藥用植物學;(4)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5)中藥成分分析;(6)中藥炮製學
醫學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生物材料學;(3)生理學;(4)醫療儀器設計與應用;(5)醫用電子學;(6)醫學工程概論
工業設計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基本設計;(3)造形原理;(4)產品美學;(5)圖學;(6)創造工學
 註:本考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經濟部依序任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 外之機關,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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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19:41
  • 101年 高雄銀行新進人員甄試


「101年高雄銀行新進人員甄試」 5/30~6/14報名、6/30考試    2012/05/28





附件:


           「101年高雄銀行新進人員甄試」定於6月30日舉辦,5月30日至6月14日報名(網路報名)  本次招考新進人員35名,甄試類別包括櫃檯經辦人員、放款經辦人員、網路應用程式設計人員、 AS400程式設計人員、財務管理經辦人員等,年齡不限、性別不拘,專科以上可報考(部分類科須具備相關經歷)              甄試錄取者,七職等人員敘薪 42,226元,六職等人員敘薪36,091元,五職等人員敘薪31,621元,  並享有勞保、健保、經營獎金、員工存款、員工貸款、退休金、午餐津貼、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等福利…等, 福利制度健全。有意進入高雄銀行工作之考友請把握機會!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 「 101年高雄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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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1219:31
  • 101年、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考試日期


一、
初試:


 
台北市:101年7月1日


 
台東縣市:101年7月1日


 
新竹縣:101年7月1日


 
花蓮縣:101年7月1日


二、
複試(口試、教學演示):


 
台北市:101年7月15日


 
台東縣市:101年7月19日


 
新竹縣:101年7月14日


 
花蓮縣:101年7月14日


貳、報名事項


一、
報名日期:


 
台北市:101年6月12至14日


 
台東縣市:101年6月11日至20日


 
新竹縣:101年6月4日至7日


 
花蓮縣:101年6月4日至11日


二、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


 
台北市報名網址


 
台東縣市另行公佈


 
新竹縣報名網址


 
花蓮縣報名網址


參、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台北市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 幼照法第21條 )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幼照法第21條)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稚園教師資格者。(幼照法第20條)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幼照法第57條)


(二)台東縣市、花蓮縣、新竹縣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幼兒園教師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兒童福利專人員訓練實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等以上用資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


 
5.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專業。


參、招考地區、甄選名額、應試科目


































招考 地區甄選名額應試科目
筆試複試

台北市


正取:134名 備取:26名



(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2~6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二)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口試: (一)幼兒教保專業知能與素養。 (二)幼兒教保相關法令及規定。 (三)個人幼兒教保經驗與生涯規劃。 (四)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五)其他。


台東縣市


86名


口試: 口試內容以幼兒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心輔導方法、特幼教學知能為主;滿分為100分。 教學演示: 以77年6月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發行之「幼兒學習活動設計參考資料(大班)」上下冊各一本中所列主題單元為範圍。



新竹縣




32名


口試:  幼兒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幼兒心理、輔導方法等為主。 教學演示: 幼教六大領域統整式教學(示範),演示前30分鐘抽籤決定主題,應試所需器材請自行準備,考場不予提供。

花蓮縣


6月1日公告

教學演示: 試教範圍自選,自備教案一式五份及教具(不得檢附自傳或其他資料)。

基隆市


37名


口試(內容待正式公告)





肆、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台北市



一、


筆試: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及「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成績各佔 50 %,均採選擇題型


 
(2)初試錄取者,其初試總成績併於複試總成績中列計


 
(3)初試科目其中 1 科零分則不予錄取


 
以甄選名額之 2 倍錄取 ,以 初試總成績高低 依序錄取參加複試。 初試總成績同分時,以「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高者為優先,如成績仍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
複試(口試):


 
(1)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


 
(2)採分組口試,口試成績將以加權分數校正


 
(1)以初試及複試平均分數各佔50%計算總成績


 
(2)複試後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經比序後成績仍相同時,公開抽籤決定之錄取順序最前者為正取,餘者為備取人員


(二)台東縣市



一、


筆試:


 
採測驗題型,以電腦閱卷評分;每類學科滿分皆為100分


二、
複試(口試及教學演示):



1.口試




 
(1)時間以8 分鐘為原則


 
(2)口試滿分為100分


 
(3)口試內容以幼兒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心輔導方法、特幼教學知能為主


 
(4)請準備個人履歷一式6份(A4規格,以1頁為限,並於口試場繳交,超過規定者不予受理 (履歷表不列入分數評比)


2.教學演示


 
(1)演示方式:前演示方式:前演示方式:前60分鐘由應試者親自抽籤決定教學演示單元→行設計活動並編寫教學活動大綱(一律現場手繕,紙張由試務單位提供;格式不拘,教案納入評分)→進行教學演示


 
(2)演示時間每人12分鐘為限(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進入試場即開始計)


 
(3)演示範圍: 以﹝77年6月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發行之「幼兒學習活動設計參考資料(大班)」上下冊各一本中所列﹞主題單元為範圍


 
(4)101年7月1日公開抽籤,12時公告於本簡章参之二網址。由指定主題單元中公開抽出9個教學演示單元,考生由指定中自行抽籤決一個教學演示單元


 
(5)除電子琴、粉筆板擦編寫教案紙張由試務單位準備外,現場不提供任何製作工具及材料,需用教學器材請自行準備


三、
總成績計算:


 
(1)教學演示及口試成績,比較委員評分,剔除最高分及低,採中央分數平均法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方式進第2位數)


 
(2)筆試、教學演示及口試成績,以原始計算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方式進第2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100分,按總成績


 
(3)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查):


 
1.依照教學演示、口試、筆試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01年3月11日之後)者優先


 
3.原住民族考生


 
4.服務於本縣公私立幼稚園及公私立托兒所具教保服務經驗達5年以上經驗者


 
5.抽籤


 
(4)初、複試任何一科0分者,均不予錄取


 
(5)以增額方式錄取參加複試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原住民族籍者具原住民族籍者,或以服務年資加分者或以服務年資加分者,總成績均以原始成績計算,不予加分


(三)新竹縣



一、


筆試: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及「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成績各佔 50 %,均採選擇題型


 
2.初試佔總成績40%(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佔20%、幼兒教保活動設計佔20%)


 
3.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01年3月5日之後)者,於初試成績總分增加5%,如達最低錄取標準,則以增額方式錄取參加複試


 
5.具有原住民籍者,於初試成績總分增加 5 %,如達錄取標準,則以增額方式錄取參加複試


 
6.如同時具有上述四款和五款之條件者,擇一採計


 
7.初試錄取人數:以錄取名額之4倍人數錄取參加複試


 
8.初試成績總分同分時,依序以幼兒教保活動設計、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之成績高者為優先,如成績仍相同時,得增額錄取


二、
複試(口試及教學演示):



1.口試




 
(1)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2)口試分二試,分組進行


 
(3)依准考證號碼編排口試順序(與教學演示交錯進行)


 
(4)內容以幼兒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幼兒心理、輔導方法等為主


2.教學演示


 
(1)幼教六大領域統整式教學(示範),演示前30分鐘抽籤決定主題,應試所需器材請自行準備,考場不予提供


 
(2)依准考證號碼編排演示順序,演示時間每人15分鐘為原則,以進入試場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布置時間


三、
總成績計算:


 
(1)成績計算方式(取至小數點第四位):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佔總成績40 ﹪)、教學演示(佔總成績35%)及口試(佔總成績25%)3 項成績合併計算,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成績同分時,以筆試、教學演示、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2)最低錄取標準,由新竹縣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委員會訂之。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新竹縣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委員會同意後,得不足額錄取


 
(3)複試甄選正取人數依本次甄選名額錄取,並得視需要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新竹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委員會訂之)


(四)花蓮縣



一、


筆試:


 
1.採測驗題型,以電腦閱卷評分


 
2初試錄取人數:以錄取名額之2倍人數錄取參加複試


 
8.初試成績總分同分時,得增額錄取


二、
複試(教學演示):


 
(1)教學演示15分鐘(教學內容佔30%,教學技巧及創意佔40%,儀態與表達佔30%)


 
(2)試教範圍自選,自備教案一式五份及教具(不得檢附自傳或其他資料)


三、
總成績計算:


 
筆試(初試原始成績)50%,教學演示50%


陸、錄取分發:


一、辦理方式由甄選會依各校實際缺額,依成績順序統一公開辦理分發作業


二、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若還有缺額,則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唱名填寫志願表參加公開分發


三、經錄取分發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柒、待遇:


專科畢業者32,155元


大學畢業者34,155元


碩士以上畢業者36,155元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


101學年度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101學年度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101年新竹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101年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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