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
參、考試地點: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 |
肆、應試資格: |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三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行政執行官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法院書記官、 公證人、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公職法醫師 |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四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註:四等法院書記官不受45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
五 等考試 |
錄事、庭務員 |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
備註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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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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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二類科,應考資格第2 款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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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應試資格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伍、應試科目: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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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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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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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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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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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 4.英文 5.民事訴訟法 6.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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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6.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7.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行政執行官
|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檢 察 事 務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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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英文 |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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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電子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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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料結構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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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公職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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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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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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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五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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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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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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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備註 |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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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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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衡鑑、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學、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
2.
|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輔導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工作概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
陸、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二、 |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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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體格檢查: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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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3.重度肢障者 |
4.患有精神病者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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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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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刪除「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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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三、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四十字以上」,並於訓練期滿前經實務訓練機關訓練以達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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