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 09 週三 201209:44
【號外!】中天電視--保單7月漲1-3成 兩個月內恐掀搶購潮
- 5月 08 週二 201206:48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簡章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 ※報考「技術類科」限相關科系,詳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請參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一、 |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 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 二、 | 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建築設計、景觀與都市設計二科目成績未達50分;或實地考試 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
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
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發區,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 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 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 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5月 08 週二 201206:45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考試簡章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畢業 | |
| ※報考「技術類科」限相關科系,詳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請參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一、 |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二、 | 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
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
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區,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 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 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 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5月 08 週二 201206:41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簡章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一般民政 |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
戶政 | 3.法學大意 4.戶籍法規大意 |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
勞工行政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
經建行政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
政風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測量製圖 | 3.製圖學大意 4.平面測量學大意 | |
改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訓練。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 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 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5月 08 週二 201206:36
101年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聯合招考! 公務人員三、四、五等考試!! 轉型!最後機會!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採全國「統一報名」、「統一錄取」、「統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中央政
府及所屬單位任職;『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任職。
- 4月 27 週五 201218:56
101年 APPLE 蘋果-概念股
- 4月 27 週五 201207:58
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101學年度學區劃分表 101.02發布
區別
校 名
學 區 轄 里
全部里鄰
部分里鄰
東
區
新竹國小
關帝、南市、南門、振興
台溪
曲溪
福德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新興
1-5鄰
2-4、11-13、20鄰
6-11、14-16鄰
新竹、陽光、青草湖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6-19鄰為新竹、陽光共同學區
1-24、26鄰
25鄰為新竹、竹蓮共同學區
東門國小
榮光、育賢、成功、東門、中正
文華
親仁
錦華
復中
三民
大同
中山
水田
9-14、18、19鄰為東門、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1-5鄰
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7、18鄰
5-7、15、16、21、26鄰為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東門、民富共同學區
1鄰為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竹蓮國小
竹蓮、下竹、南大、頂竹、寺前、建華
新光
高峰
仙宮
新興
公園
2-5、20、21鄰為竹蓮、陽光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竹蓮、高峰共同學區
25鄰為竹蓮、新竹共同學區
9-14鄰為竹蓮、東園共同學區
東園國小
光復、綠水、東勢、東山
東園
光明
公園
1-10、13鄰
9-13、16-18鄰
6、8鄰為東園、建功共同學區
1-8、15-18鄰
9-14鄰為東園、竹蓮共同學區
建功國小
武功、豐功、建功、軍功
立功
千甲
光明
8-12鄰
8、10-12鄰為建功、水源共同學區
1-5、7、14、19-28鄰為建功、龍山共同學區
6、8鄰為建功、東園共同學區
關東國小
金山、關東
仙水
新莊
1、3-6、11、14、16-19鄰為關東、科園共同學區
1-12、22-26、27-35鄰
13-21、36-38鄰為關東、龍山共同學區
龍山國小
龍山、埔頂
仙水
立功
光明
新莊
科園
2、7-10、12、13、15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1-7鄰
15鄰
1、2-5、7、14、19-28鄰為龍山、建功共同學區
13-21、36-38鄰為龍山、關東共同學區
1、2、22-26鄰
3-21鄰為龍山、科園共同學區
三民國小
復興、前溪
三民
復中
東園
金華
文華
8-14、19-20、22-25鄰
5-7、15、16、21、2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7-21鄰
6鄰為三民、東門共同學區
11、12、14、15鄰
14-16、22、23鄰為三民、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三民、北門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三民、東門、北門共同學區
陽光國小
柴橋
湖濱
光鎮
新光
東香
陽光、新竹、青草湖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1、6-19鄰為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2-5、20、21鄰為陽光、竹蓮共同學區
3、4、14鄰為陽光、頂埔共同學區
★
水源國小
水源
千甲
1-7、9鄰
8、10-12鄰為水源、建功共同學區
科園國小
科園
仙水
仙水
3-21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2、7-10、12、13、15鄰為科園、龍山共同學區
1、3-6、11、14、16-19鄰為科園、關東共同學區
高峰國小
高峰
仙宮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高峰、竹蓮共同學區
青草湖
國小
明湖
柴橋
青草湖、陽光、新竹共同學區
北
區
西門國小
西雅、客雅、崇禮
民富
南勢
曲溪
台溪
福德
育英
興南
新雅
6、8、1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西門、虎林共同學區
1、5-10、14-19、21、22鄰
6-10鄰
1-5、12、13、17鄰
1-13、18、19鄰
14-17、20-27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6、10、11鄰
7-9鄰為新竹教育大學實小未能入學者
17-20、25鄰為西門、民富、虎林共同學區
北門國小
光田、文雅
光華
文華
金竹
北門
福林
大同
金華
境福
舊社湳雅
武陵
錦華
親仁
長和
水田
1-11、20、21鄰
12-19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9-14、18、19鄰為北門、東門、三民共同學區
1-8、15-17鄰為北門、東門之共同學區
12-20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5、13-17鄰
1-4、6-12鄰為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9-18、20鄰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1-13、17-21、24-30鄰為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北門、三民、舊社共同學區
4、5、7-23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鄰
3-12鄰為北門、舊社共同學區
1、2、8-14鄰為北門、載熙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北門、民富共同學區
2-25鄰
1鄰為北門、東門共同學區
舊社國小
舊社
湳雅
光華
金竹
金雅
金華
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3-12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2-19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1-11、21-27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2-20鄰為舊社、北門共同學區
9-13鄰為舊社、載熙共同學區
14-16、22、23鄰為舊社、北門、三民共同學區
民富國小
西門、仁德、中興、新民、石坊、中央、潛園、磐石
新雅
民富
北門
中山
長和
1-16、21-24、26、27鄰
17-20、25鄰為民富、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3、13-22鄰
4、5、7、9-11鄰為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1-4、6-12鄰為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民富、東門共同學區
民富、北門共同學區
載熙國小
士林、湳中
金竹
福林
古賢
境福
金雅
武陵
1-11、21-27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1-8、19鄰
1-3、9鄰
4-8鄰為載熙、南寮共同學區
1-3、6鄰
4、5、7-23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1-8鄰
9-13鄰為載熙、舊社共同學區
3、4-7、15-32鄰
1、2、8-14鄰為載熙、北門共同學區
南寮國小
南寮、港北、舊港、中寮、康樂、海濱
古賢
4-8鄰為南寮、載熙共同學區
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
興南
育英
7-9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14-17、20-27鄰(未能入學者分發西門國小)
香
山
區
香山國小
埔前、浸水
中埔
樹下
牛埔
1-5、9、10、12鄰
11鄰為香山、頂埔共同學區
1-7、10鄰
9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1-7、10、12-15、16、17鄰
11鄰為香山、大庄共同學區
大庄國小
香山、大庄、美山
東香
牛埔
香村
樹下
9、15鄰
2、11鄰調整為大庄、頂埔共同學區
1鄰為大庄、茄苳共同學區
8、9鄰
11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1-6、9-13、15-17鄰
8鄰
9鄰為大庄、香山共同學區
虎林國小
虎林、大鵬
南勢
虎山
新雅
虎林、西門共同學區
1-6、9-16、27、28鄰
7、8、17-26鄰為虎林、港南共同學區
17-20、25鄰為虎林、民富、西門共同學區
內湖國小
內湖、鹽水、南港
朝山國小
朝山、海山
★
港南國小
港南
虎山
7、8、17-26鄰為港南、虎林共同學區
★
茄苳國小
東香
香村
茄苳
5-8、10、12、13、16鄰
1鄰為茄苳、大庄共同學區
7、8、14鄰
1、2、6-13鄰
★
大湖國小
大湖
茄苳
3-5鄰
★
南隘國小
中隘、南隘
頂埔國小
頂埔、頂福
中埔
東香
6-8鄰
11鄰為頂埔、香山共同學區
3、4、14鄰為頂埔、陽光共同學區
2、11鄰調整為頂埔、大庄共同學區
備 註
1、如有新增之里鄰,則依其原屬里鄰入學。
2、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依其兄姐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姐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3、表中註記「★」符號者為開放學區學校,開放原則:
(一)不增加班級數(每班學生維持該年級編班人數規定,額滿不再招收)。
(二)原有學區不變(保障原學區內學生就讀權益)。
- 4月 23 週一 201207:14
101年公立幼兒園教保人員甄試,預計增聘千餘名
教育部今年爭取 5.79 億元增加公立幼兒園教保人員,預估將招募千餘名教保員。
- 4月 17 週二 201222:42
101年 彰化銀行新進行員甄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甄選類別 | 學歷及資格條件 | 筆試科目 |
|---|---|---|
五等一般行員 | 大專以上學校商學相關系所畢業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初級會計、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及票據法概要 |
| 五等程式設計員 |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 |
六等程式設計員 | 1. 大學以上學校資訊、統計、數學、物理、電機及電子相關系所畢業 2. 具備下列二種以上資訊技術: (1)程式語言:COBOL、JAVA、Notes、C、C++、VB.NET、ASP.NET (2)資料庫:優利DMSII、IBMDB2、Microsoft SQL Server 及 ORACLE等資料庫開發經驗 (3)作業系統:IBM AIX、SCO UNI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Domino (4)PRG、WebSphere Development、WebBranch VAR 開發工具 3. 具下列任一銀行電腦實務經驗2年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 (1)金融相關業務或系統開發經驗 (2)具優利DMSII資料庫、優利系統開發、網路架構、API開發經驗 | 1、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及程式設計(含程式語言設計-JAVA、COBOL、NET,資料庫設計及作業系統) |
「 台灣土地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
「 第一銀行新進行員甄選簡章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進人員甄選簡章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進人員甄選簡章」
「 台灣企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
「 華南金融集團新進人員聯合甄試簡章 」
「 彰化銀行新進行員甄試簡章 」
「 台灣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
- 4月 17 週二 201222:27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錄事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 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一、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 二、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 3.重度肢障者 | |
| 4.患有精神病者 | |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三、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