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2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
參、考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伍、應試類科: |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監所管理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
|
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四科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
陸、成績計算: |
|
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柒、體格檢查: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6.重度肢障者 |
7.患有精神病者 |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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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
參、考試地點: |
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
.三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考生須注意: |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
|
爰此,「法院書記官三等考試」未來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四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伍、應試科目: |
|
等 別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四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
|
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作文占60% ,公文、測驗各占2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
陸、成績計算: |
|
一、 |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
二、 |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
三、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柒、體格檢查: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3.重度肢障者 |
4.患有精神病者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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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
參、考試地點: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 |
肆、應試資格: |
|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考資格 |
|---|
三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行政執行官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法院書記官、 公證人、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公職法醫師 |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四 等 考 試
|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註:四等法院書記官不受45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
五 等考試 |
錄事、庭務員 |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
備註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二類科,應考資格第2 款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
2.
|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二類科,應試資格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伍、應試科目: |
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公證人
|
3.民法 4.英文 5.民事訴訟法 6.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觀護人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6.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7.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行政執行官
|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檢 察 事 務 官
|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英文 |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電子資訊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料結構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營繕工程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公職法醫師
|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四 等 考 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五 等 考 試
|
錄事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備註 |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
|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衡鑑、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學、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
2.
|
三等考試新增「心理輔導員」類科,專業科目為: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工作概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
陸、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二、 |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柒、體格檢查: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3.重度肢障者 |
4.患有精神病者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最新考情】考選部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1.
|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刪除「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 |
2.
|
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三、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四十字以上」,並於訓練期滿前經實務訓練機關訓練以達及格。 |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法警暨監所管理員考試簡章 」
「
101年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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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人員係專職辦理法院與檢察機關行政業務,以利審判及檢察工作進行之司法人員,是法務組織順利運作之重要關鍵。近年來法治精神昂揚,法律案件增加,各級法院行政人員需求更為殷切。 101年「法院行政人員特考」定於 8月11日至13日舉辦,5月8日至17日報名。有志加入司法人員行列之考友,請把握時間,儘早準備! 「法院行政人員特考」重要應考事項:
等別
|
考試類科
|
報考資格
|
應試科目
|
三等
|
法院書記官
|
18~55歲 大學以上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六科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年滿18歲 高中職以上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四科
|
執達員
|
18~55歲 高中職以上
|
執行員
|
18~50歲 高中職以上
|
法 警
|
18~45歲 高中職以上
|
監所管理員
|
五等
|
錄 事
|
年滿18歲 不限學歷
|
●國文(公文格式用語) ●公民與英文 ●專業科目二科
|
庭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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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大學部新生入學 4/10-23報名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至(大學部)入學考試 定於4月10日至23日報名 ,本招生考試採計101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將招生甲組男生117名、女生23名;乙組男生132名、乙組女生36名,合計308名。 凡25歲以下,高中職畢業,並參加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者即可報考。
相關應考事項 , 請參閱「 101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大學部新生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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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報名日期:101年4月10日至23日 |
| 貳、報名方式: |
| | | 一、 | 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且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屆時請進入「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網頁」自行下載填寫 |
|
| 參、招考學系、招生名額: |
| | | 組別 | 學系(名額) | 組別 | 學系(名額) | | 甲組 | 刑事警察學系(男27名;女5名) | 乙組 | 行政警察學系(男34名;女6名) | | 消防學系-災害防救組(男13名;女3名) | 公共安全學系(男12名;女4名) | | 消防學系-消防組(男19名;女3名) | 犯罪防治學系-預防組(男11名;女4名) | | 交通學系-交通組(男12名;女3名) | 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男20名;女5名) | | 外事警察學系(男11名;女4名) | | 國境警察學系-國境管理組(男10名;女2名) | | 資訊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 | 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男11名;女4名) | | 鑑識科學學系(男8名;女2名) | 行政管理學系(男11名;女4名) | | 水上警察學系(男27名;女3名) | 法律學系(男12名;女3名) | | 備註 | 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幹部教育,係依據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招生名額,男女性別名額係由上列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而在性別名額作區隔;惟對於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等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
|
| 肆、考程程序: |
| | | 一、 | 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 | 二、 | 第二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含體格檢查、口試及體能測驗)並實施身家調查 |
|
| 伍、應考資格: |
| |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已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年齡在2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
| 陸、第一階段成績處理及錄取辦法: |
| | | 一、 | 成績處理:第一階段採用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成績達第一階段錄取標準者,由中央警察大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 二、 | 成績採計: | | | 1、 | 甲組(自然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 | |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自然成績排序;自然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國文成績排序 | 2、 | 乙組(社會組):採計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 | |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依國文成績排序;國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成績排序;英文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成績排序;數學成績亦同分者,再依社會成績排序 |
|
| 柒、第二階段考試: |
| | | 經第一階段錄取之考生(即接獲第二階段准考通知者),應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 一、考試日期:101年7月11日 | | 二、考試地點: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 中央警察大學 | | 三、考試事項: | | | (一) | 體格檢查:除身高、體格標準値(BMI)以中央警察大學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其餘項目須持初試合格通知書所規定下載「中央警察大學101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驗,事後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概不受理(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101學年度招生簡章」) | | | (二) | 口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儀容欠端正者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3.常識貧乏或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者4.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矯治、消防、海巡、移民事務工作者 | | | (三) | 體能測驗: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 | | (四) | 身家調查:初試錄取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 | (五) | 複試任何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不錄取,將不另行寄發複試不錄取通知 | | 四、錄取: | | | (一) | 第二階段考試合格者,按其學科總級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志願錄取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總級分高低列為備取生 | | | (二)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參照第一階段標準區分順位,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排序 | | | (三) | 選填外事警察學系者,英文科成績未達中央警察大學乙組應考考生成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不予錄取該系就讀 | | | (四) | 考生成績,第一志願學系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則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 | | (五) | 各系正取生入學後遇有出缺時,得申請改以較高志願學系遞補,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
|
| 捌、教育期限:四年 |
| 玖、學位: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教育部複核同意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
| 以上資訊網路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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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統一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應試資格: |
年齡皆須滿18歲以上者;已屆65歲命令退休年齡者,若經錄取依規定不予進用。 |
考試類科
|
應試資格
|
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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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
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2.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
技術士證照者,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
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者。
|
灌溉管理人員
|
灌溉管理組
|
灌溉管理人員
|
電機組
|
一般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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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組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
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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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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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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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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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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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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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甄試類別請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試科目: |
甄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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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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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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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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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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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論文及公文)
2.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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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工程概要 4.測量學概要 |
(1)法學緒論採測驗題。
(2)括號內百分比係該科目
總成績所佔權重。
(3)灌溉管理人員專業科目
二「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等相
關法規」包括: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程、農田水利會灌溉
排水管理要點、水利法、
水利法施行細則、台灣省灌
溉事業管理規則、水污
染防治法、水污然防治法
施行細則。
|
灌溉管理 人員
|
灌溉管理組
|
3.灌溉排水概要 4.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
|
灌溉管理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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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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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工概要 4.機械概要
|
一般行政 人員
|
電腦組
|
3.程式設計概要 4.電子計算機概要
|
行政組
|
3.行政學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會計組
|
3.會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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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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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登記概要 4.土地行政及土地法 |
地政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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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4.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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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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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行銷學 4 .觀光資源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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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甄試類別請以正式公告為準。 |
肆、報名事項: |
一、 |
報名日期:101年9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本考試採分會報名(一律通訊報名)、分會錄取進用方式(以每一農田水利會為報名及錄取區)。 |
伍、錄取標準: |
|
共同科目佔30%,專業科目佔7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依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至該會之預定 錄取人數額滿為止,但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加權平均總成績不滿50分者,即使尚有缺 額,亦不予錄取。分數相同者,以專業科目第一科分數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第一科分數亦相同 者,再以專業科目第二科分數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均相同者,以國文分數高者為錄取。 |
陸、錄取及任用: |
一、 |
錄取人員由甄試委員會分水利會依錄取順序公布,並分送各農田水利會,由各農田水利會列冊儲 備候用,並依任免程序,遇缺派用。考試錄取進用人員,須經試用期滿後,繼續任職滿四年後, 始得商調至其他水利會(包括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服務。 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補滿任職年限後, 始得任職於其他農田水利會。 |
二、 |
正、備取人員依考試成績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序進用;備取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二年內未經水利會進 用時即喪失其備取資格。 |
三、 |
錄取人員任用時,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視),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資格,不 得異議。 |
四、 |
錄取人員應先行試用,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正式任用後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併 入服務年資。 |
柒、加分標準: |
一、 |
報考灌溉管理人員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五分、乙級者總成績加三分 、丙級者總成績加一分。 |
二、 |
報考電機人員領有電機、機械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五分、乙級者總成績加三分、丙級 者總成績加一分。 |
三、 |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考試者不予加分。 |
捌、附註: |
一、 |
待遇: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核薪;台北市各水利 會依照「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規定核薪。 |
二、 |
管理、電機及工程人員須常從事外勤灌溉排水管理、測量施工並須擔任夜間勤務等工作,具危 險性及特殊性,女性及行動不便者,請於報名時,詳予考慮。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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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是「公職考試」特別值得注意的一年!
公告需求人才 3097人 報名日期 101.4.3-12
101年是「公職考試」特別值得注意的一年!行政院推出「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四年內編列5000億預算、提供30萬個工作機會,101年是「促進就業方案」的最後一年,政府機關全面配合施政方案,積極釋出職缺、招募新進人才;同時,各級單位全力推行「公職人員優退政策」,擴大進用人員,以達促進就業的施政目標!新直轄市開始增置員額,依據銓敘部統計,新直轄市預計增置22,404名員額;人事行政局表示,新直轄市職缺將分三年補足,三年內將釋出大量名額!有志擔任公職之考友,應把握絕佳的報考機會! |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係國家考試的主體,採全國「統一報名」、「統一錄取」、「統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中央政府及所屬單位任職;『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舉辦則係為配合「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以達中央、地方雙大掄才之功效,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任職。 |
考選部100.12.6.表示:為了穩定政府機關的人事系統,考選部正研擬修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研議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轉型為限縮偏遠地區及離島;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名額則匯入「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改成每年上、下半年各考一次。有意於志願所在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服務的考生,請把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轉型前的最後機會! |
由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相同,因此,有志擔任公職之考友均應報名「101年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同時參加「101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所謂【一箭雙鵰】也!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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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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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報名資格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101.7.13-14 |
101.4.3-12 |
年齡不限,高中職以上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101.7.15-17 |
年齡不限,大學以上 |
地方政府四等考試 |
101.12.22-23 |
101.9.11-20 |
年齡不限,高中職以上 |
地方政府三等考試 |
101.12.22-24 |
年齡不限,大學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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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小管家 5.3 版改版說明
(免費記帳軟體、生活日常記帳簿、賺錢省錢工具軟體、電子記帳簿、免費下載)
1.新增 [其它分類] 加入 [Change] 項目(使用此項目記錄不會統計在 收入 與 支出 統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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