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暨領隊人員考試簡章 | 壹、考試日期: |
| | 一、 | 領隊人員:101年3月24日 |
| | 二、 | 導遊人員:101年3月25日 |
貳、報名日期: 100年12月2日至13日 |
| 參、報考資格: |
|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同等學力者,須附教育部核發之同等學力及格證書) |
| | 二、 |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
| | 三、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考友請注意: |
| | 考選部預計自民國102年起,將「導遊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由現行的高中職畢業提高至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 | 相關考試規則尚待修正公告,目前持有高中職畢業學歷之考友,請把握100年及101年的「導遊人員考試」。 |
| | (領隊人員應考資格則維持不變。) |
| 肆、應試科日: |
| | 導遊人員考試分筆試與口試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
|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第一試(筆試) | 第二試(口試) | 導
遊
人
員 |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 1、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 |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 1、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八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 1、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 |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 1、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 |
|
| | ※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
| 伍、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
| | 一、 | 導遊人員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華語導遊人員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算之;外語導遊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
| | 二、 |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陸、資格取得: |
| | 一、 |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但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
| | 二、 |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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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7月15日至17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4月3日至12日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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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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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
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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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具學士學位者) |
註一:報考「技術類」限相關科系畢業,詳情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
註二:考試院100年1月27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案,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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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將高考三級應考資格由專科畢業學歷修正為「獨立學院畢業」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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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之應考資格增列第二款:「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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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維修」文字修正為「飛機、直昇機維修」,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飛行時數」文字修正為「直昇機飛行時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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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表附註欄新增附註有關後備軍人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之規定 |
伍、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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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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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專業科目:六科,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
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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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80% |
|
二、 |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20%,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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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四、 |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柒、錄取標準: |
|
一、 |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
|
二、 |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捌、訓練與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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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
二、 |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規定,考試及格人員於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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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五都升格急需用人,100年高等普通考試增列需用名額1,722人,總計錄取3092人。 依據銓敘部統計,縣市升格後預計增置員額22,404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五都職缺將分三年補足,亦即三年內將釋出大量公務人員職缺。有意考取公職之考友,應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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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簡章壹、考試日期:101年7月13日至14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4月3日至12日參、考試地點: 分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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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2月11日至12日 |
| 貳、報名日期:100年11月15日至24日 |
| 參、考試地點: |
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 肆、應考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伍、暫定需用名額:共計274名。(詳細各類科需用名額尚待公告) |
| 陸、考試類科: |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 註: | 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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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成績計算: |
|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捌、訓練與分發任用: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 二、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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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勢羅盤--2011年11月份各星座運勢
2011年11月份各星座運勢
射手座:容易被外在環境和謠言蒙蔽,避免未經思考就行動。
◎企劃/編輯小組‧文字授權/寶瓶廣告
水瓶座1/21~2/19:
根基不穩固就行動,想法變來變去而無法抓緊目標,小心最後一事無成。避免言語過度直接而傷人。會得到很多訊息,要懂得過濾和運用。
雙魚座2/20~3/20:
埋頭苦幹累積實力和成就,雖然前進的比別人慢,但有穩固根基卻可以走得更久、更遠,實力會被注意到,繼續努力可達顛峰。
牡羊座3/21~4/20:
面臨抉擇無法做決定,採取逃避心態使表面上看來無事,底下波濤洶湧正在蘊釀,累積壓力一次爆發,會逼得您不得不去面對。
金牛座4/21~5/20:
處理工作和做決定時給自己很大壓力,無法認清問題而走錯方向。別悶頭苦幹,要想清楚再走。容易有肌肉僵硬、肩、頸、腰痠痛的困擾。
雙子座5/21~6/22:
把心力放在工作上卻沒有得到對等報酬,和家人缺乏溝通,容易把工作壓力和職場上的不愉快帶回家,別忘了家人才是最穩固的後盾。
巨蟹座6/23~7/22:
各方面都很滿足,事情能如所願順利進行,不願與人分享會讓自己感到孤獨,人際關係上有溝通問題,要小心容易水腫和發胖。
獅子座7/23~8/22:
只想玩樂不想工作,花錢無度造成經濟上超支,隱藏的金錢問題會漸漸浮上檯面。想不勞而獲要小心投資失利造成金錢損失。
處女座8/23~9/22:
適合開始新計畫,展現好的記憶力,處理事務很有方法,也懂得善用資源。溝通能力佳,會成為團體中傳遞訊息與協調的橋樑。
天秤座9/23~10/23:
追求財富的過程順利,會有一些不錯的想法,再搭配行動力可以幫助您獲得利益,工作上有好表現會帶來獎金。
天蠍座10/24~11/22:
害怕內在秘密揭露而隱藏內在想法,強顏歡笑讓您倍感壓力。會出現幫助您疏解壓力與獲得療癒的契機,抱持樂觀態度才會有好結果。
射手座11/23~12/21:
有清晰的思考力和創意想法,但要避免多變反而無法專心一致。容易被外在環境和謠言蒙蔽,避免未經思考就行動。
魔羯座12/22~1/20:
志得意滿,爬到巔峰後千萬別過度自滿,小心突如其來的打擊。別總是把事情想得太美好和理所當然,走捷徑得到成功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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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超過定額給付金額恐要全額自費 因應健保新制 醫療險要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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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發行量:300,000 作者:彭禎伶 2011-10-20 版面:理財百寶箱 字數: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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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制度改變,壽險公司表示,未來民眾醫療可能面臨更高的自付額,再加上民國103年全面實施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DRGS),健保定額給付下,超出的醫療費用若醫院不願吸收,民眾不是被迫出院,就是要全額自費。
壽險業者近來紛紛以新健保制度來提醒民眾重新檢視醫療險保障,以前的日額1,000元、2,000元,未來可能面臨通貨膨脹及自付額提高問題,在老年時根本不夠用,所以各公司紛紛推出提高保障、增加給付項目或補充型保單。
南山人壽表示,未來同類疾病,健保局會依過去醫界的經驗釐算出定額給付的最高金額,也就是DRGS,例如有2個人同時去作「部分髖關節置換手術」,健保局算出的定額給付是8.2萬元,A醫療費用7萬元,醫院可再收到額外的1.2萬元。
但若B實際用掉10萬元醫療費用,則醫院只拿到8.2萬元補助,就會有1.8萬元左右虧損。
南山推估,此制度全面實施後,可能出現長病短醫,醫院若不想虧損,希望病人在屆臨定額補助費用前趕快出院的情況,或要求病人必須全額自費。
壽險業者建議,若想得到完整的醫療及較好的醫療品質,最好為自己多準備醫療費用,才能因應未來自付額提高或完全自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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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理賠 責任險給醫靠 市面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供醫療機構投保,醫師、護士也可考慮相關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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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發行量:300,000 作者:王立德 2011-10-23 版面:保險天地 字數: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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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頻傳,醫師、護士執行業務中,難免與病患間產生醫療糾紛,金管會指出,雖市面上銷售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供醫療機構投保,保障所屬醫療人員的過失責任,但醫師、護士也可考慮投保量身訂作的相關責任保險。
醫療糾紛主要型態如醫師問診或檢查錯誤、症狀觀察或誤判、治療方法選擇錯誤、開刀技術錯誤、醫療儀器操作錯誤、投藥錯誤或副作用、護理人員的過失、轉診的過失、醫院管理過失與急救過失等,而最常發生醫療糾紛風險科別為麻醉科、婦產科、整形外科等。
國泰產險指出,針對醫療糾紛,近年來已有部份醫院自行提撥基金或由醫院代醫師投保責任保險。醫師責任保險是專門為醫師所設計,醫師因執行業務時,直接導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應由醫師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不僅可對於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以及鑑定費用負賠償責任,還可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紛,以及解及給付相關民事、刑事的訴訟費用,以減低醫師的執業風險。
不過投保前,應注意被保險人需為醫師、護理人員,且須經相關考試及格,並領有相關證書。而承保範圍為執行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而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契約所載明業務、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或非法行為及執行業務時,受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經醫師指示的醫療輔助行為等項目,屬於不保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責任險均有自負額的設計。產險業者解釋,保險公司通常會與保戶約定每次意外事故,對於每一個人體傷所負最高賠償責任,及每次意外事故對於所有傷亡人數所負最高賠償責任,以及保險期間累積最高賠償責任。所以投保前應審慎評估自己可能產生的風險,規劃適當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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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連帶保人「貸款人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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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稱:聯合報 發行量:600,000 作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10-26 版面:生活 字數: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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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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