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99年6月26日至28日。
貳、報名日期:99年3月23日至4月1日。
參、報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高員三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員級: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佐級:不限學歷。
註:考試院99年2月1日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高級三級技術類考試應考資格學歷部分, 爰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或相近類科應考資格表,擬訂技術類高級技術員三級各類科應考資格,請參閱「鐵路人員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
※考生須注意: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爰此,「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未來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目前持有「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之考友,請把握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機會!
肆、暫定需用名額:共計868名(高員三級66名;員級98名;佐級704名)。
「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伍、考試科目:
級別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高員三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4.鐵路法 5.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行政法 7.企業管理 8.各國人事制度 |
法律政風 |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7.刑法 8.刑事訴訟法 | ||
財經政風 |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7.心理學 8.經濟學 | ||
統計 |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統計學(包括境實務) 6.資料處理 7.抽樣方法 8.迴歸分析 | ||
會計 |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中級會計學 6.成本與管理會計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8.公司法 | ||
事務管理 | 3.政府採購法 4.鐵路法 5.事務管理 6.企業管理 7.行政法 8.民法總則 | ||
地政 |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鐵路法 5.土地政策 6.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7.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8.土地估價 | ||
貨運服務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運輸學 7.經濟學 8.行銷學 | ||
餐旅服務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運輸學 7.旅運經營學 8.行銷學 | ||
材料管理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物料管理 7.政府採購法 8.國際貿易 | ||
運輸營業 | 3.行政法 4.鐵路法 5.民法 6.企業管理 7.運輸學 8.經濟學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5.測量學6.結構學 7.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8.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
建築工程 | 3.建管行政 4.建築營造與估價 5.建築結構系統 6.建築環境控制 7.營建法規 8.建築設計(應試時間6小時) | ||
都市計畫技術 | 3.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4.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5.都市及區域政策 6.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7.土地使用計劃 8.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 ||
機械工程 | 3.熱工學 4.流體力學 5.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6.機械設計 7.自動控制 8.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
電力工程 |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機機械 8.電力系統 | ||
電子工程 |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磁學 8.半導體工程 | ||
資訊處理 | 3.資料結構 4.程式語言 5.資料通訊 6.資訊系統與分析 7.資料庫應用 8.資訊管理 | ||
員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企業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
法律政風 |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財經政風 |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 6.經濟學概要 | ||
統計 | 3.統計學概要(包括統計實務)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款裡概要 6.資料處理概要 | ||
會計 | 3.會計學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6.審計學概要 | ||
事務管理 | 3.政府採購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事務管理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
材料管理 | 3.物料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6.國際貿易概要 | ||
運輸營業 | 3.民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運輸學概要 | ||
貨運服務 | 3.民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行銷學概要 | ||
餐旅服務 | 3.運輸學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行銷學概要 6.旅運經營學概要 | ||
地政 |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土地利用概要 6.民法物權編概要 | ||
電子工程 |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 ||
電力工程 | 3.基本電學 4.電子學概要 5.電工機械概要 6.輸配電學概要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 ||
建築工程 | 3.工程力學概要 4.施工與估價概要 5.營建法規概要 6.建築圖學概要(應試時間3.小時) | ||
都市計畫技術 | 3.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4.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5.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6.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 ||
機械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製造學概要 6.機械設計概要 | ||
機檢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基本電學 6.內然機學概要 | ||
資訊處理 | 3.計算機概要 4.資料處理概要 5.資訊管理概要 6.程式設計概要 | ||
佐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交通事業人事法規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事務管理 | 3.事務管理大意 4.法學大意 | ||
材料管理 | 3.材料管理大意 4.倉儲管理大意 | ||
運輸營業 | 3.企業管理大意 4.運輸學大意 | ||
貨運服務 | 3.民法大意 4.運輸學大意 | ||
餐旅服務 | 3.行銷學大意 4.旅運管理大意 | ||
土木工程 | 3.土木監工大意 4.測量學大意 | ||
機械工程 | 3.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 ||
機檢工程 | 3.基本電學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 ||
電力工程 | 3.電工機械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養路工程 | 第一試--3.鐵路工程大意 4.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 ||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步):以負重40公斤沙包跑走40公尺一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0秒以內。 | |||
註1: 考試院99年1月14日通過「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暨其附表、體格檢查標準表(鐵路部分)」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
1. 交通事業人員特考「佐級、士級」普通科目國文科修改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佐級普通科目增列「公民與英文」,專業科目刪減為二科。
國文科新題型請參閱「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五等特種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科試題舉例」。
2. 鐵路特考「佐級養路工程類科」 錄取人員係執行鐵路路線養護、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需體能較優者始得勝任, 擬列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並明定 第ㄧ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
3. 為因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用人需求, 鐵路人員特考增列高員三級、員級、佐級「電子工程」類科 。
註2:「佐級養路工程類科」工作性質主要為鐵路路線養護、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需體能較優者始得勝任,增列考「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並分採二試辦理,第ㄧ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以負重40公斤砂包跑走40公尺1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0秒以內。
陸、成績計算: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及佐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錄取。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者(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
佐級資位人員(包括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與機械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各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任一眼斜視;(2)任一眼裸視力未達0.2;(3)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者(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三)
其他人員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四)
運輸營業類科各資位人員、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者。
(五)
其他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六)
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
其他人員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八)
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者。
(九)
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者。
(十)
其他:辨色力為色盲、四肢機能不健全、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患有精神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錄取分發及轉調:
一、
考試院99年2月1日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已經刪除「分區錄取、分區分發」的規定,99年考試將比照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分發方式,依錄取人員之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地區職缺,依序分發。
二、
錄取人員均分發至鐵路管理局所屬之各事業機構 ,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