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 電子記帳本 v3.1i 跨年度記帳版 by AntonyLiaw 【檔案名稱】:2015年度電子式家庭計算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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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 電子記帳本 v3.1i 跨年度記帳版

| 一、 | 共同資格條件: | ||
| (一) |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 ||
| (二) | 國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 | ||
| (三) |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 | ||
| 二、 | 個別資格條件: | ||
| (一) |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技術士裝修類、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應考人,第二試應先經體能測驗合格後始能參加口試 | ||
| (二) |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者,需能接受 3 班輪班制工作 ( 含夜間操作輪班 ) | ||
| (三) | 技術士化驗類人員,為符合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相關證明文件須於第二試時繳驗): | ||
| 1.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者 | ||
| 2、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者,具有相關檢測經驗3年以上,但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關科畢業者,得減少1年檢測經驗 | ||
| (四) | 報考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需具汽車或機車駕照 | ||
| (五) | 報考營運士行政類-護理人員,需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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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筆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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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試(口試 / 體能測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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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各區處各類別名額,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得依各類科錄取名額酌取備取人員若干名。應考人不得要求跨區處或更改類科錄取;惟如某區處類科之正取人數未達該處原訂錄取名額時,本公司得由同類別其他相近區處之備取人員中,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103年6月30日止,得視各區處有適當職務出缺時,經試用合格後僱用,逾期則自動註銷其備取資格 |
| 一、 | 待遇:錄取人員受僱後,依「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點」規定,以第四工等第一級起薪 ( 25,930 元) |
| 二、 | 義務:應受服務期間 2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申請調僱本公司所屬其他區處服務限制,並於錄取報到時簽署切結書,惟申請調入離島地區(澎湖、綠島、蘭嶼)且該地區有缺額者,不受申請調僱年限之限制 |
| 一、 | 考區設置:分別在台北、南投、屏東、花蓮及台東等地區同時舉行 |
| 二、 | 考場分配情形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佈欄公佈,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
| 三、 | 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並以該地區各類科職缺,依成績高低,依序分配 |
| 凡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認定登記為原住民,且依規定提出「原住民」身分證明者,皆可應本項考試 | |
. | 三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 四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 五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
各類科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 |
等級 | 類科 | 應試科目 |
三等 | 一般行政 |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政治學 6.公共政策 |
一般民政 |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政治學 7.地方政府與自治 | |
社會行政 | ◎3.行政法 4.社會學 5.社會福利服務 6.社會研究法 7.社會工作 | |
社會工作 | ◎3.行政法 4.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5.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6.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
人事行政 | ◎3.行政法 ◎4.行政學 5.現行考銓制度 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7.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 |
原住民族行政 | ◎3.行政法 ◎4.行政學 5.臺灣原住民族史 6.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7.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 |
教育行政 | 3.教育行政學 4.比較教育 5.教育哲學 6.教育測驗與統計 7.教育心理學 | |
財稅行政 | ◎3.經濟學 ◎4.會計學 ◎5.民法 ◎6.財政學 ◎7.租稅各論 | |
會計 | ◎3.中級會計學 ◎4.成本與管理會計 ◎5.政府會計 ◎6.審計學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
法制 | ◎3.行政法 4.立法程序與技術 ◎5.民法 6.刑法 7.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
農業行政 | ◎3.行政法 4.農業概論 5.農業經濟學 6..農業發展與政策 7.農產運銷 | |
地政 |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土地經濟學 5.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7.土地估價 | |
農業技術 | 3.作物學 4.作物育種學 5.作物生理學 6.土壤學 7.試驗設計 | |
林業技術 | 3.森林經營學 4.育林學 5.樹木學 6.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7.林政學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測量學 5.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6.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7.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
測量製圖 | 3.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5.大地測量(包括測量平差法)6.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7.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 |
家政 | 3.生活科學 4.家庭管理 5.食品衛生與安全 6.婚姻與家庭 7.兒童發展與輔導 | |
各類科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 |
四等 | 一般行政 |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公共管理概要 ◎5.政治學概要 |
一般民政 |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地方自治概要 | |
社會行政 | ※3.行政法概要 4.社會工作概要 5.社會研究法概要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
人事行政 |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 |
原住民族行政 |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5.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 |
財稅行政 | ◎3.稅務法規概要 ◎4.會計學概要 ◎5.財政學概要 ◎6.民法概要 | |
監所管理員 |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學概要 5.監獄行刑法概要 6.刑法概要 | |
農業行政 | 3.農業概要 4.農業經濟學概要 5.農業行政概要 6.農業推廣概要 | |
衛生行政 | ◎3.衛生行政學概要 4.流行病學概要 5.環境衛生學概要 6.生物統計學概要 | |
地政 | 3.土地法規概要 4.土地利用概要 5.民法物權編概要 6.土地登記概要 | |
農業技術 | 3.作物概要 4.作物改良概要 5.植物保護概要 6..土壤與肥料概要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 |
電子工程 |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 |
各類科普通科目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 |
五等 | 一般行政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一般民政 |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 |
原住民族行政 | ※3.法學大意 ※4.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
錄事 | ※3法學大意 ※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交通行政 | ※3.運輸學大意 ※2.企業管理大意 | |
機械工程 | ※3.機械原理大意 ※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 |
備註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
| 一、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二、 |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公職醫事人員及獸醫科別專業科目平均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下列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原住民事務以外之職務: | |
|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
| 二、 | 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外交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文化部、直轄市政府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構)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之單位 |
| 三、 | 原住民地區五十五個原住民鄉(鎮、市)及區內之各級機關(構)、學校,與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較多及重點職業學校之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 四、 | 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 |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
接駁時間: 102年4月21日(日) 8:00~18:00 接駁客運公司:苗栗客運 037-662111 接駁方式: 於接駁路線、時間,採隨招隨停乘車方式至活動會場
◎ 接駁路線(一) 苗栗火車站一苗栗香格里拉樂園 發車地點:苗栗火車站【苗栗市為公路1號】
◎ 接駁路線(二) 苗栗火車站一後龍高鐵預定地一苗栗香格里拉樂園 發車地點:苗栗火車站【苗栗市為公路1號】 停車場地點: 後龍高鐵預定地【苗栗縣後龍鎮豐富里校椅二路】 *約可停1,000輛自小客車
◎ 接駁路線(三) 竹南火車站一苗栗香格里拉樂園 發車地點:竹南火車站【苗栗縣竹南鎮中山路166號】
※接駁車行經後龍高鐵預定地(文中小1預定地),可免費停車。
◎ 乘車時間總表 ※ 發車時刻表以每20~30分鐘發一班車為原則,再依實際人數調整,車滿即發。
※ 接駁線之車輛人數足夠,即發車回各接駁站。末班發車,視現場狀況而定。
※ 去程發車時間:102年4月21日8:00至15:00 ※ 回程發車時間:102年4月21日8:00至18:00 (疏散完為止)
序 | 各接駁點 接駁發車時間 | 苗栗香格里拉樂園 活動會場 (預定抵達) |
1 | 08:00 | 08:20 |
2 | 08:30 | 08:50 |
3 | 09:00 | 09:20 |
4 | 09:30 | 09:50 |
5 | 10:00 | 10:20 |
6 | 10:30 | 10:50 |
7 | 11:00 | 11:20 |
8 | 11:30 | 11:50 |
9 | 12:00 | 12:20 |
10 | 12:30 | 12:50 |
11 | 13:00 | 13:20 |
12 | 13:30 | 13:50 |
13 | 14:00 | 14:20 |
14 | 14:30 | 14:50 |
15 | 15:00 | 15:20 |
※以上資料參考於活動DM 僅提供活動推廣、當天若有變更已主辦單位公布為主。
| 一、 | 共同資格條件: | ||
| (一) | 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 ||
| (二) | 國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 ||
| (三) |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 | ||
| 二、 | 個別資格條件: | ||
| (一) |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技術士裝修類、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應考人,第二試應先經體能測驗合格後始能參加口試 | ||
| (二) | 報考技術士操作類者,需能接受 3 班輪班制工作 ( 含夜間操作輪班 ) | ||
| (三) | 技術士化驗類人員,為符合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相關證明文件須於第二試時繳驗): | ||
| 1.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者 | ||
| 2、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者,具有相關檢測經驗3年以上,但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關科畢業者,得減少1年檢測經驗 | ||
| (四) | 報考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需具汽車或機車駕照 | ||
| (五) | 報考營運士行政類-護理人員,需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 ||
|
| 一、筆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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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試(口試 / 體能測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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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各區處各類別名額,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得依各類科錄取名額酌取備取人員若干名。應考人不得要求跨區處或更改類科錄取;惟如某區處類科之正取人數未達該處原訂錄取名額時,本公司得由同類別其他相近區處之備取人員中,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103年6月30日止,得視各區處有適當職務出缺時,經試用合格後僱用,逾期則自動註銷其備取資格。 |
| 一、 | 待遇:錄取人員受僱後,依「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點」規定,以第四工等第一級起薪 ( 25,930 元) |
| 二、 | 義務:應受服務期間 2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申請調僱本公司所屬其他區處服務限制,並於錄取報到時簽署切結書,惟申請調入離島地區(澎湖、綠島、蘭嶼)且該地區有缺額者,不受申請調僱年限之限制 |
等 別 | 類 科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增額人數 | 錄取分數 |
三等考試 | 觀護人 | 20 | 22 | 2 | 59.66 |
法院書記官 | 8 | 9 | 1 | 62.26 | |
監獄官(男) | 27 | 30 | 3 | 60.03 | |
監獄官(女) | 9 | 10 | 1 | 60.33 | |
四等考試 | 法院書記官 | 165 | 203 | 38 | 62.50 |
法警 | 63 | 85 | 22 | 62.50 | |
執達員 | 35 | 35 | 0 | 58.83 | |
監所管理員(男) | 251 | 266 | 15 | 61.67 | |
監所管理員(女) | 42 | 46 | 4 | 67.50 | |
五等考試 | 錄事 | 64 | 82 | 18 | 8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