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曾修習社會工作( 福利) 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及下列五領域各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科四十五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 1. | 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等二學科 |
| | 2.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社會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等三學科 |
| | 3.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 包括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四學科 |
| | 4. |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等四學科 |
| | 5. | 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社會統計等二學科 |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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