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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本項拖救服務僅辦理車輛拖救,車輛乘員請自行安排接駁車 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一、辦理方式: (一)將高速公路劃分為七個區段,本局每二年公告委託民間廠商辦理大、小型車之拖救服務。 (二)各區段之服務範圍及承辦廠商名單如下:
(三)服務項目:只辦理大、小型車之拖救,不辦理加油、加水及車輛檢修。 (四)服務時間:全天候二十四小時。 二、收費方式: (一)小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採統一收費價格,收費項目有下列各項: 1.車輛拖救費: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2.現場作業費: (1)第一類:收取1800元,項目如下: 車輛翻覆、衝至下邊坡、撞入大車底盤、掉入山谷下 (2)第二類:收取900元,項目如下: 衝至上邊坡、後輪破損、四輪傳動車、後輪傳動車、陷入水溝、底盤卡於凸起障礙物、機件脫落或車輪咬死致無法直接執行拖救作業 (3)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取其計費較高者。 (4)以上各類費用不含拖救費用,拖救費依拖救計費方式辦理。 (5)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3.待時費: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等待期間之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4.本項收費價格已包含營業稅、各車道或路肩上拖救之危險津貼、假日及夜間加成及其他各種費用在內。 (二)大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1.大型車拖救費率表
本項拖救作業如需查詢或申訴,請依據車輛故障或事故發生地點逕洽下列相關單位:
三、注意事項:
四、查詢、申訴管道: 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有任何疑問時,請記明拖救車車號、編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等資料,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聯單、發票)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查詢或檢舉。 (一)北區工程處 - 電話:(02)27936555轉2206 轄區:國道1號(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國道2號(全線)、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國道3甲(全線)、國道5號(全線)。 (二)中區工程處 - 電話:(04)22529181轉3351 轄區: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國道4號(全線) 、國道6號(全線)。 (三)南區工程處 - 電話:(06)2363201轉2398 轄區: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國道8號(全線)、國道10號(全線)。 五、高速公路局特約大型起重機廠商一覽表 按此下載(word檔)
(一) 本項拖救服務對象為大、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
(二) 拖救前: 1.先查看前來拖救之拖救車是否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第一至第六區段(國道1、2、3、國3甲、4、6、8、10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並以黑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第七區段(國道5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但車身週邊以紅色噴繪(寬度約20公分)並以白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如附圖),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服務工作證(如附圖)。 2.請先索閱「高速公路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或「高速公路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拖救服務費用標準並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於詳閱內容及核對登錄資料(包括執行服務之拖救廠商、車輛與服務人員),確認無誤並於「車主及駕駛人簽章」欄位簽認後,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 3.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4.請車主或駕駛人自行指定拖往地點,且自行指定修理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5.為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請用路人接受拖救服務時,撥打1968 免費客服專線回報拖救車車號,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6.為配合被拖救車輛上不得載人之規定,本局已公告:「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之限制」並籲請注意下列事項:
(1)請用路人通知親友接駁或聯繫計程車提供服務,並請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報備。
(2)若用路人無相關聯繫管道時,請用路人洽本局交控中心(撥打1968)提供計程車行之叫車聯絡電話。
(3)等待接駁時,請用路人下車至護欄外或安全處所。
(4)用路人搭乘計程車時,亦請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回報計程車車號,以維自身權益。
(5)如遇有少部分計程車不知本項新措施或不願上國道接駁乘客,可撥打1968洽本局交控中心或國道公路警察局轄區警察隊協助處理。
(6)待時費增列1項,即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
(三) 拖救後:
1.請務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以作為日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
2.若有超收費用或服務不週時,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檢舉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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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轉載於 交通部網站 http://www.freewa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