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9月15日至16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至21日 |
參、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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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 |
肆、考試類組及應試科目: |
.三等考試: |
考試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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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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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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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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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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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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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試 ︵ 筆 試 ︶ |
調查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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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試英文15名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總則 6.外國文(選試:英文、韓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 (101年度選試英文、德文、阿拉伯文及韓文) |
選試德文1名 |
選試阿拉伯文1名 |
選試韓文1名 |
法律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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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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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 |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貨幣銀行學 6.稅務法規 |
化學鑑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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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 |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
醫學鑑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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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
電子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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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 |
3.電子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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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 |
3.系統分析與設計 4.電腦網路 5.資料庫運用 6.系統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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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 |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5.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6.政府採購法 |
第 二 試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分 20 秒以內。 |
第 三 試 |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與專業知識評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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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調查工作組筆試科目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註2: 考試院100年4月21日通過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條文」 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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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用人機關進用具建築及營建技術等專業人才之需要,增設「營繕工程組」,其專業科目為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構 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政府採購法 |
配合用人機關因應對韓國之涉外事務需要,於調查工作組專業科目外國文之選試語文中增列「韓文」 |
詳細修正條文請參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預告表」、「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
.四等考試(101年度未招考): |
考試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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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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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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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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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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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試 ︵ 筆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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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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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
3. 社會學 概要 4. 政治學 概要 ※ 5. 刑法總則 概要 |
法律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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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法概要 4. 刑事訴訟法概要 ※ 5. 行政法概要 |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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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濟學概要 4. 財務管理概要 ◎ 5. 稅務法規概要 |
化學鑑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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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物化學概要 4. 分析化學概要 5. 儀器分析概要 |
醫學鑑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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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物化學概要 4. 分子生物學概要 5. 遺傳學概要 |
電子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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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子電路學概要 4. 計算機概要 5. 通信與系統概要 |
資訊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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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 資料庫運 用概要 5. 電腦網路概要 |
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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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結構分析與設計概要 4. 施工法概 要 5. 政府採購法概要 |
第 二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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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 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
第 三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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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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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 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1小時30分 |
註2:四等考試總成績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 80% ,第三試口試成績占 20%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五等考試 |
考試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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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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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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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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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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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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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試 ︵ 筆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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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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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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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 2. 公民與英文 |
※ 3. 政治學大意 ※ 4. 法學大意 |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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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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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會計學大意 ※ 4. 稅務法規大意 |
電子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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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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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電學大意 ※ 4.通信與系統 大意 |
資訊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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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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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計算機大意 ※ 4.資料處理大意 |
第 二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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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 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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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情] |
考試院101年5月24日通過「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 並配合增訂第3條附表一、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修正第6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將 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等6組別體格檢查項目之「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並將「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 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伍、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
二、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四、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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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體格檢查: |
一、 |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辦理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 |
二、 |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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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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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聽力—優耳聽力損 失逾90分貝者;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者;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雙下 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患有精神病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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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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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者;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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