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簡章
一、考試日期:101年3月10日至11日 | |||||||||||||||
二、報名日期:100年12月6日至15日 | |||||||||||||||
三、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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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試科目及暫定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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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類科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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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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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移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 |
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
4、 |
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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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 (包括兩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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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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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口試( 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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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移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 |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
◎4、 |
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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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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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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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國文 (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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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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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移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 |
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
◎4、 |
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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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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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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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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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等考試「 外國文」科目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五、成績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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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體格檢查: | |||||||||||
壹、 |
應考人於第一試 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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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 身高: 男性不及155.0 公分,女性不及150.0 公分者 | |||||||||||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
3.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 |||||||||||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 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 |||||||||||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
9. 雙下肢 明顯 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 明顯 不能自如者 | |||||||||||
10.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11.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七、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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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