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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三休一  (遇到假日怎麼算) 加班費?? 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楚 ()

藉此機會跟大家說明一下

因為台灣近年來電子工業高度發展,台灣因為勞基法的實行,近年有多有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     法規參考網址

提問一: 延長工時 怎麼算加班費 ?

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另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計算約略如下  PS:不含各項津貼  用基本薪資計算來做以下說明 

月薪制?還是日薪制?  還是時薪制?

 

依照大部分電子廠輪辦制度來說明,一天通常為工作12小時所以做三休一為例:

一天工作12小時*3天 = 36小時

每月大約以30天計算 每月大至會輪替7.5次 約可計算,工作21天休息7天

所以以下將用28天(輪替為7次)用此循環方式做說明

21天*12小時=252小時

假設扣除中午休息時間 1小時 (21天*11小時=231小時)

另 有的公司因為工時12小時所以有分兩次用餐時間 所以會上半場一小時休息與下半場一小時休息

故 假設扣除 兩次休息時間 2小時 (21天*10小時=210小時) 

再以 一般勞工正常上班制度計算每月工作22天休息八天

22天*8小時=176小時

大約就可以得出 1.每天延長工時可計入2小時

                        2.假設一個循環 上班 23天休息7天來概略看 老闆是否有違法呢?????

                         23天*2小時=46小時 ((怎麼正好符合標準><"~))

       又因為每天並未超出2小時因此,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計算

薪資概略計算

假設基本工資來做計算 113年基本工資上調至 月薪 27,470元 ,以小時計薪 每小時183元

分析計算如下:

工資 月薪

32,000元 / 30天 = 約每天 1,066.6元 (小數點取四捨五入計算 =1067元)

1,067元 / 8小時 = 113.4元

工資 日薪

32,000元 / 22天 = 1454.5元

1454.5元 / 8小時 = 181.8元

工資 時薪

計算 每小時183元 * 8小時 = 1,464元     

1464元(日薪)*22天(工作日)= 32,208元

1464元(日薪)*23天(工作日)= 33,672元

加班費計算

依月薪算

依照兩個小時內的延長工時計算  113.4元加發三分之一  113.4+37.8=151.2元 (延長工時費)

延長工時(46小時*151.2元) = 6,955.2

月薪 32,000+6,955.2=38,955.2元

依日薪計算

依照兩個小時內的延長工時計算  181.8元加發三分之一  181.8+60.6=242.4元 (延長工時費)

延長工時(46小時*242.4元) = 11,150.4

月薪 32,000+11,150.4=43,150.4元

依小時算

依照兩個小時內的延長工時計算  183元加發三分之一  183+61=244元 (延長工時費)

延長工時(46小時*244元) = 11,224元

時薪制 22日計算 32,208+11,224=43,432元

 

看到這裡大家怎麼想了,歡迎大家與我分享您的想法喔,歡迎留言。

延伸思考 到底月薪好 還是 日薪好 或是 時薪好呢?

依照現在各行各業老闆的思考模式,其實都各有巧思於其中

不是這邊多了就是那邊少了,所以還要考慮很多層面

例如 公司企業 的 福利政策  薪資結構內的相關細節

未來將另外開設新篇與大家分享喔 

 

PS:補充如下 相關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法令規定的是每七天內,要有二日休息
一年52週,計104天休息;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休116天
您公司若採做三休一,則八天內才有二日休息,
一年只休91~92天,已經明顯低於法令規定
少給假,要給加班費
若公司未採變形工時制度,勞工局可能會一週一週檢視例假日和休息日
此外,既然連例假日、休息日都不夠,自然也未將國定假日計算進去
國定假日未放假、也未調移,就應計算加班費(加給一倍工資)

請假要求勞工自行拿錢請他人代班
表示不管事假病假,都無薪
甚至公司的紀錄其實是無請假狀態,也就是公司根本不准任何事由請假
這是相當糟的勞動條件,建議應向勞工局申訴

至於天災停班,公司照常上班的部份,其實並無規定要給加班費或補償

延伸文章 連結 : 

四班二輪與作二休二 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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