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報名日期: |
| | 一、第一次:101年11月6日至15日 |
| | 二、第二次:102年4月16日至25日 |
| 貳、考試日期: |
| | 一、第一次:102年2月2日至4日 |
| | 二、第二次:102年7月27日至29日 |
| 參、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曾修習社會工作( 福利) 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及下列五領域各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科四十五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 | 1. | 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等二學科 | | | | 2.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社會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等三學科 | | | | 3.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 包括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四學科 | | | | 4. |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等四學科 | | | | 5. | 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社會統計等二學科 | |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 |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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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考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60%,測驗占40% | 2.社會工作(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與社會工作理論)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包括個案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 ◎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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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成績計算: |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 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註: | 98年起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開始實施申請書網路下載,不再販售紙本申請書表,並全年無休受理網路報名申請
申請人自行網路下載申請書表,操作方式請先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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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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