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 壹、考試日期: |
|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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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101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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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承辦單位公告(即測即評服務網) |
| 貳、報名事項: |
| 一、報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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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三梯次:101年9月4日至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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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承辦單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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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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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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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採通信報名,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 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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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公告應檢人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現場報檢 |
| 三、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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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報檢人:新台幣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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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免試學科者:新台幣1,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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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免試術科者:新台幣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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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免繳報名費之特定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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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其他經認為有必要者──莫拉克颱風受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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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
| 參、報檢資格: |
| 年滿20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 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
| 二、 |
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
| 三、 |
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 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
| 四、 |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 分數應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其中保母人員專業訓練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 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
| 五、 |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 系、所在校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相關學程、科、系、所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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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 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 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 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 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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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犯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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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 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 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 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 臨床暨社區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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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 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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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課後照顧學位學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 照顧服務、幼 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
|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
| 1、 |
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
| 2、 |
「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訓練地點、報名時間、上課時間及報名手續等相關事項,請向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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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檢定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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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本檢定學科暨術科其知知識技能範圍包括下列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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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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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嬰幼兒托育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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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嬰幼兒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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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嬰幼兒保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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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嬰幼兒衛生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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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嬰幼兒生活與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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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親職教育 |
| 伍、檢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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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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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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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採電腦上機測試(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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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術科:採實作方式測試,分為「清潔區」、「調製區」、「遊戲學習區」、「安全醫護區」4區進行,應檢者應於同一場次內完成該4區之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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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成績評定: |
| 一、 |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
| 二、 |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 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
| 三、 |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 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理。(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 室、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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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合格發證: |
| 一、 |
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
| 二、 |
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
| 三、 |
學科或術科測試僅一項及格者,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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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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