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12月22日至24日 | |||||||
貳、報名日期:101年9月11日至20日 | |||||||
參、考試地點: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考區 | |||||||
肆、應考資格: | |||||||
|
|||||||
註: | 考 考試院8月11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修正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 ||||||
詳見:三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條文對照表 | |||||||
伍、考試類科及科目: | |||||||
|
|||||||
註:
|
考試院8月11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 ||||||
修正三等考試,包括文化行政、審計、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機械工程、資訊處理等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 | |||||||
詳見:三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條文對照表 | |||||||
陸、成績計算: | |||||||
|
|||||||
柒、錄取分發區: |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 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 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
|||||||
註:
|
考試院99年8月12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有關錄取分發區部分,修正為以一縣市為一錄取分 發區,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
捌、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 |||||||
|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101年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聯合招考! 轉型!最後機會!」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