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11日至13日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8日至17日 |
參、考試地點: |
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
.三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
(三)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考生須注意: |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
|
爰此,「法院書記官三等考試」未來均將配合修改應試資格之學歷規定,自民國100年起修改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亦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四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伍、應試科目: |
|
等 別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四 等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
|
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作文占60% ,公文、測驗各占2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
陸、成績計算: |
|
一、 |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
二、 |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
三、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柒、體格檢查: |
|
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3.重度肢障者 |
4.患有精神病者 |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捌、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