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12月24日。 |
|
貳、報名日期:100年9月14日至23日。 |
|
參、考試地點: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考區 |
肆、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
|
|
伍、考試類科及科目: |
| 考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一般民政 |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戶政 | 3.法學大意
4.戶籍法規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勞工行政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經建行政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政風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測量製圖 | 3.製圖學大意
4.平面測量學大意 |
|
| 註1:本考試採測驗式命題。 |
| 註2:考試院99年8月12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五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改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
| 詳細修正條文請見「應試科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五等特種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科試題舉例」。 |
| ※原擬五等考試增設「交通行政」、「博物館管理」、「社會工作」、「資訊處理」等四類科,此案未修正通過。 |
|
陸、成績計算: |
|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
柒、錄取分發區: |
|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
| 註:考試院99年8月12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有關錄取分發區部分,修正為以一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並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 |
捌、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且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
※網路分享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