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原住民族考試簡章

報名日期:102年7月23日至8月1日
貳、考試日期:102年11月2日至3日
參、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一、 考區設置:分別在台北、南投、屏東、花蓮及台東等地區同時舉行
二、 考場分配情形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佈欄公佈,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三、 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並以該地區各類科職缺,依成績高低,依序分配
肆、應考資格:
  凡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認定登記為原住民,且依規定提出「原住民」身分證明者,皆可應本項考試
三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四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五等考試: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各類科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等級
類科
應試科目
三等
 
一般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政治學 6.公共政策  
一般民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政治學  7.地方政府與自治
社會行政
◎3.行政法 4.社會學 5.社會福利服務 6.社會研究法 7.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
◎3.行政法 4.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5.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6.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人事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現行考銓制度 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7.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原住民族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臺灣原住民族史 6.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7.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教育行政
3.教育行政學 4.比較教育 5.教育哲學 6.教育測驗與統計 7.教育心理學
財稅行政
◎3.經濟學 ◎4.會計學 ◎5.民法 ◎6.財政學     ◎7.租稅各論
會計
◎3.中級會計學 ◎4.成本與管理會計 ◎5.政府會計 ◎6.審計學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法制
◎3.行政法 4.立法程序與技術 ◎5.民法 6.刑法 7.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農業行政
◎3.行政法 4.農業概論 5.農業經濟學 6..農業發展與政策 7.農產運銷
地政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土地經濟學 5.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7.土地估價
農業技術
3.作物學 4.作物育種學 5.作物生理學 6.土壤學 7.試驗設計
林業技術
3.森林經營學 4.育林學 5.樹木學 6.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7.林政學
土木工程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測量學 5.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6.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7.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測量製圖
3.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5.大地測量(包括測量平差法)6.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7.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家政
3.生活科學 4.家庭管理 5.食品衛生與安全 6.婚姻與家庭 7.兒童發展與輔導  
各類科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四等
一般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公共管理概要 ◎5.政治學概要
一般民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地方自治概要
社會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社會工作概要 5.社會研究法概要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人事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原住民族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4.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5.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財稅行政
◎3.稅務法規概要 ◎4.會計學概要 ◎5.財政學概要 ◎6.民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學概要 5.監獄行刑法概要 6.刑法概要
農業行政
3.農業概要 4.農業經濟學概要 5.農業行政概要 6.農業推廣概要
衛生行政
◎3.衛生行政學概要 4.流行病學概要  5.環境衛生學概要 6.生物統計學概要
地政
3.土地法規概要 4.土地利用概要 5.民法物權編概要 6.土地登記概要
農業技術
3.作物概要 4.作物改良概要 5.植物保護概要  6..土壤與肥料概要
土木工程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電子工程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各類科普通科目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五等
一般行政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一般民政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法學大意 ※4.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錄事
※3法學大意 ※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交通行政
※3.運輸學大意 ※2.企業管理大意
機械工程
※3.機械原理大意 ※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備註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公職醫事人員及獸醫科別專業科目平均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 者。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2.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3.視力:各眼祼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重度肢障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8.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分發與訓練: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並應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次分配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二、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考試院100年5月1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修正體格檢查及錄取分發規定,詳細請見「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玖、轉調限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下列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原住民事務以外之職務: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二、 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外交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文化部、直轄市政府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構)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之單位
三、 原住民地區五十五個原住民鄉(鎮、市)及區內之各級機關(構)、學校,與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較多及重點職業學校之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四、 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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