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102年5月13日至23日
貳、考試日期:
一、 筆試:102年6月8日
二、 口試:102年7月13日
參、應考資格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肆、甄試類別、名額資格條件及考試科目:

甄試類別
名額 正取/備取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考試科目

七 職 等 財務交易人員 台北市 6/2 1. 國內外財經相關研究所以上畢業 2. 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務操作至少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在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任職  (2) 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單位、財務操作單位或授信審查單位任職  3.專業證照: 具備下列至少二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2)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3)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4)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5)高級證券商業務員測驗; (6)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7)特許財務分析師(CFA); (8)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 (9)金融風險管理師(FRM)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前項(7)~(9)國際證照者。 1.科目一: 國文、英 文(各佔本科目50%;選擇題) 2.科目二: 財務金融(60%)及貨幣銀行學(40%); 選擇題(70%) +非選擇題(30%)
經濟研究分析 人員 台北地區 2/1 1. 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研究所以上畢業 ※口試得加分條件 1.曾於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學術期刊或相關研討會中發表論文。 2.畢業論文曾經獲獎(須附證明)。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  2.科目二:綜合科目(含經濟學及貨幣銀行學)(非選擇題)
程式設計 人員 台北地區 5/1

1. 大學以上畢業 2. 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資訊技師證照。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選擇題 )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程式設計(以JAVA、SQL、.NET語言為主)、系統分析、資料結構、資料庫應用、網路管理];非選擇題
六 職 等 法務人員 台北地區 5/1

1.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2.國內、外研究所畢業。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英文能力,並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以上通過證明文件,該證照種類須經教育部認定。

2.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證書(需已完成律師職前訓練)。
1.科目一:民法、民事訴訟法 ( 各佔 50% ;非選擇題 )  2.科目二: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 各佔目 50% ;非選擇題
不動產 業務人員 無招考 1. 大學以上畢業 2.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證書。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選擇題 )  2.科目二: 土地法規、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及繼承)、土地開發及利用】;非選擇題 
授信業務 人員 台北地區32/3 桃園6 新竹苗栗2  1.大學以上畢業 2.工作經驗,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企業金融授信相關工作 2 年以上經驗。 (2)消費金融授信及企業金融授信相關工作合計 3 年以上經驗。 (3)消費金融授信相關工作 3 年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國內外大學理工相關科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國內外研究所(不限系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3.銀行進出口外匯業務 1 年以上經驗。 4.已取得「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書。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選擇題 )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1)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佔本科目 60%);選擇題 (2)徵、授信實務及產業分析(佔本科目 40%);非選擇題

催收業務  人員 無招考 1.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2.任職於銀行並從事催收業務 2 年以上經驗。 1.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各佔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各佔本科目 50%);非選擇題
五 職 等 資訊人員 台北地區 10/2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證照。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選擇題 )  2.科目二:綜合科目 ( 含程式設計 [ 以 JAVA 、 SQL 、 .NET 語言為主 ] 、系統分析、資料結構、資料庫應用、網路管理;非選擇題 )
一般金融 台北地區53/20 桃園5 台東2 金門1  馬祖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1.科目一:國文、英文 ( 各佔本科目 50% ;選擇題 )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 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選擇題 )
 
註: 1.以上所列畢業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專業證照、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 ( 口試 ) (102年7月12日)前一日前取得
  2.本項甄試各類科均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3.上述「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伍、報名方式:
一、 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將同時建置於臺灣銀行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102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請自行上網 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 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 1.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 科目一佔第一試(筆試)成績40%;科目二佔第一試(筆試)成績60% 3. 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 4. 依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甄試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6名(含)以下者,取3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7名(含)以上者取2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二、 第二試 (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以 100分計 2.評分項目如下: (1)儀態(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 總成績計算: 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
柒、錄取方式:
一、 各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口試或術科成績未達60分或甄試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二、 各類別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三、 錄取人員自榜示日起1年內,由臺灣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主動依序通知進用。惟正取、備取人員通知進用時,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進用後先行試用6個月,經考核合格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不合格(未達60分)者解職(僱)
四、 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在進用機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1年,始得提出申請調整服務單位,並應配合進用機構業務需要從事各項事務,及依進用機構規定辦理
捌、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銀行規定支薪: 五職等人員敘支 480 薪點 ( 月薪約 33,000 元,獎金另計 )  六職等人員敘支 550 薪點 ( 月薪約 38,000 元,獎金另計 )  七職等人員敘支 660 薪點 ( 月薪約 44,000 元,獎金另計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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