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02年3月12日至21日
貳、考試日期:102年6月15日至17日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未曾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二等考試:18歲以上,42歲以下,研究所以上畢業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須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 機員 / 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 / 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曾服務警察或消防機關具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不得任用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男性應考人不限兵役狀況,皆可報考
肆、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等級應試類科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刑事鑑識人員
材料及化學物品
鑑析組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3.有機化學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有機光譜分析
6.高分子化學與工業化學程
藥毒物鑑析組 3.有機化學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藥物化學
6.藥物分析
影像處理組 3.物理學(包括近代物理與近代光學)
4.統計學
5.數位訊號處理(DSP)
6.程式設計與資料結構
刑事物理組 3.工程力學
4.工程數學
5.電路學
6.光學
生物鑑析組 3.生物化學
4.分子生物學
5.遺傳學
6.生物統計與生物資訊





數位鑑識組 3.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6.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電子監察組 3.通訊概論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子學
6.網路工程
犯罪分析組 3.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4.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5.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 】、資料探勘【DataMining】)
6.數位訊號處理(DSP)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心理學
6.公共政策
◎7.行政學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語)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
6.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7.外語口試(英文)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日語)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
6.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7.外語口試(日文)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5.心理學
6.諮商與輔導
7.社會科學研究法
消防警察人員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建築防火
5.工程數學
6.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資料庫應用
5.資訊管理
6.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7.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6.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7.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公共政策
5.行政法
6.人力資源管理
7.安全管理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3.交通工程
4.工程數學
5.運輸學
6.運輸規劃學
7.交通安全
電訊組 3.通信與系統
4.工程數學
5.電子學
6.電磁學
7.計算機概論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3.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7.船舶主機(柴油機)
航海組 ◎3.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7.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5.火災學概要
※6.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4.交通工程概要
5.交通安全概要
6.運輸規劃學概要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 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 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 輪機英文)
航海組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 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 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
2、二等「憲法與英文」各占50%。
3、三等「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英文占40%。
4、四等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  50%。
5 、科目前端「◎」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  申論式試題。
PS: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伍、錄取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五、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二試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
辨色力: 色盲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柒、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 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且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 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捌、工作內容:
一、 行政警察人員: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二、 消防警察人員:
  需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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