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3/12~21報名,6/15~17考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定於3月12至21日報名,6月15至17日考試。想參加「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之考生,請儘早準備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
考試類科: 二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等 8 類組; 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1 類組;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5 類組,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考試方式: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為筆試 ( 外事警察人員並列考外語口試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應考資格: 1. 年齡:
    二等考試: 18 至 42 歲、三等考試: 18 至 37 歲、四等考試: 18 至 37 歲
  2.學歷 :
    二等考試為碩士以上畢業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四等考試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PS:三、四等水上警察人員另須具輪機員或航行員及格資格
  3.兵役: 無兵役限制。
  4.特殊體檢規定: 身高、 BMI 指數、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肢體健全與否等 
應試科目: 二等考試: 6 科(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4 科); 三等考試: 7 科 ( 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5 科 ) ; 四等考試: 6 科 ( 普通科目 3 科、專業科目 3 科 ) 
轉調限制: 1. 及格人員分發巡官等同職級或警 ( 隊 ) 員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訓練期間: 18 至 24 個月
主要工作: 1. 行政警察主要工作:分發警察機關服務,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執行行政、保安、刑事、交通、外事等警察工作。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辦理,每日勤務為 24 小時,服勤之時間以勤 4 、息 8 為原則;勤務編配,採行 3 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2. 消防警察主要工作: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工作。各機關因消防勤務需要,得調整消防人員服勤地點及勤務時間。目前各消防機關多採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服勤方式
職等薪資: 1. 以行政警察為例,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及加給約為 52,000 元。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及加給約 42,000 元
  2. 以消防警察為例,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1,150 元。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43,730 元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以上資料網路搜尋取得、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布瑪站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