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 101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
貳、考試日期:102年1月19日至20日
參、考試地點:
  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八個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金融保險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會計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廉政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
交通行政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註: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最新考情 】考試院101年 6月7日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之附表「應試科目表」 修正重點:
  1、 修正安全職組政風職系科別為法務行政職組廉政職系廉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公務員法大意」括弧內容增列考績、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2、 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設「交通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列考「運輸學大意」及「交通行政大意」
陸、成績計算: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訓練與分發: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二、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三、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通過初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比照高、普考採集中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其職責主要係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之專業學識,辦理政府單位裡的基層工作
玖、任用與俸級:
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初等考試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二、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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