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 101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 |
貳、考試日期:102年1月19日至20日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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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八個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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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伍、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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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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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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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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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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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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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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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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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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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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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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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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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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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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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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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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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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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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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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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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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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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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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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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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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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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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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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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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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 |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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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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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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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考情 】考試院101年 6月7日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之附表「應試科目表」 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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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安全職組政風職系科別為法務行政職組廉政職系廉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公務員法大意」括弧內容增列考績、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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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設「交通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列考「運輸學大意」及「交通行政大意」 |
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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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柒、訓練與分發: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二、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四、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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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初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比照高、普考採集中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其職責主要係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之專業學識,辦理政府單位裡的基層工作 |
玖、任用與俸級: |
一、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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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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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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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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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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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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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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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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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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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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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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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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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
三、 |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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