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1年9月15日至17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至21日
參、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二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相關研究院所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相關研究院所畢業規定,請參閱「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除商標審查科外,限相關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相關系科組畢業規定,請參閱「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註: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肆、考試類科及科目:
二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機械工程
101年度無招考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憲法與英文(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3)機械設計學 (4)熱工學
電力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路學 (3)電力電子 (4)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子電路學 (3)半導體元件物理 (4)積體電路製程技術
電信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 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 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 合作條約) (2)數位通信系統 (3)數位信號處理 (4)高等電磁學
資訊處理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 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 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 合作條約) (2)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研究 (3)高等資料庫設計 (4)系統分析與設計
控制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電磁學 (3)電力電子 (4)數位邏輯設計
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熱物理學 (3)固態物理 (4)量子物理
生物技術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生物化學 (3)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物學) (4)免疫學
藥學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有機化學 (3)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4)儀器分析
地球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普通地質學 (3)環境地球化學 (4)高等地球物理學
材料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高等材料分析(包含電子顯微鏡學、x光繞射學、表面分析) (3)半導體材料學 (4)高等物理冶金學
工業設計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 (2)產品設計(包括產品功能分析、產品造形分析、操作分析、構想發展) (3)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4)創造工學
三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商標審查
101年度無招考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2)行政法;(3)公平交易法;(4)民法總則與物權;(5)行銷學;(6)行政程序法

食品衛生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食品分析與檢驗;(3)食品衛生安全;(4)食品微生物學;(5)食品加工學;(6)食品化學

農業機械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農業機械;(3)農產加工工程;(4)農機設計;(5)農業動力學;(6)機械製圖

土木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3)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4)測量學;(5)結構學;(6)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建築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建築材料;(3)建築營造;(4)建築結構系統;(5)建築設備;(6)建築環境控制

環境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3)水處理工程;(4)廢棄物處理工程;(5)流體力學;(6)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紡織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紡紗工程;(3)紡織品檢驗;(4)紡織原料學(包括纖維理化與人纖製造);(5)織造工程;(6)染色工程(包括煉漂、染色與印花)

機械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3)工程材料;(4)機械設計學;(5)熱工學;(6)機械製造學

電力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力電子學;(3)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機機械;(6)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學;(3)電路學;(4)半導體製程;(5)固態物理;(6)半導體元件
電信工程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路學;(3)電子學;(4)數位信號處理;(5)計算機概論;(6)數位通信系統
控制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學;(3)電路學;(4)量測與儀表學;(5)計算機概論;(6)控制系統
光電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光學;(3)電磁學;(4)半導體製程;(5)平面顯示器技術;(6)光電工程導論
資訊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資料結構(包括資料庫);(3)計算機網路;(4)離散數學;(5)數位系統導論;(6)計算機結構
物理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近代光學;(3)近代物理;(4)電磁學;(5)普通物理學;(6)力學
一般化工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3)普通化學;(4)高分子化學;(5)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6)化學反應工程學
生物技術
101年度無招考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生物化學;(3)細菌與病毒學;(4)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物學);(5)免疫學;(6)儀器分析
藥學檢驗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普通化學;(3)微生物學及免疫學;(4)有機化學;(5)儀器分析;(6)藥劑學
冶金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電子材料學;(3)陶瓷材料科學;(4)表面處理;(5)材料製程與熱處理學;(6)金屬材料學
藥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藥物化學與生藥學;(3)藥理學;(4)調劑學(包括臨床藥學與治療學);(5)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6)藥事行政與法規
生藥、 中藥基原鑑定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中國藥材學;(3)藥用植物學;(4)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5)中藥成分分析;(6)中藥炮製學
醫學工程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生物材料學;(3)生理學;(4)醫療儀器設計與應用;(5)醫用電子學;(6)醫學工程概論
工業設計
(1)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基本設計;(3)造形原理;(4)產品美學;(5)圖學;(6)創造工學
 註:本考試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經濟部依序任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 外之機關,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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