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留才 限制型股票不管用 發行對象僅限總公司員工,人壽、銀行、產險等子公司皆不適用

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發行量:300,000 作者:彭禎伶 2012-03-04
版面:綜合要聞 字數:780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今年即可望上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留才重要工具,但金控公司若要發行限制型股票,恐無多大用處。金管會3日發出說明,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公司法發行,發行對象不包括從屬公司,僅限自家公司員工,因此金控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只能發給金控下員工,子公司員工並不適用。

限制型股票即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可以無償提供給員工,但會限制相關條件,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定年期、工作表現達一定標準等,股票才能解除限制,讓員工可在市場上賣出或享相關應有權利;公開發行公司若發行限制型股票,既可留才,且發行成本即是股票給予員工日當天的收盤價,再扣除權利受限的折價因素後的公允價值,可在限制期間分年認列,每年成本也可大減。

但金管會昨日的說明首度強調,限制型股票是依據公司法第267條,依經濟部曾發出的解釋函來解釋,267條發放對象並未包含從屬公司,僅可以是公開發行的自家公司員工。

這項解釋衝擊最大即是16家金控公司,目前金控公司多數員工是在旗下子公司,真正隸屬金控員工並不多,但股票上市公司是金控本體,未來金控若想發行限制型股票,僅能給金控的員工,不能發給旗下子公司的員工。

也就是說若國泰金控要發行限制型股票,僅能發給國泰金控的員工,大約只有100多人,但有另外上萬名員工是隸屬於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國泰世紀產等子公司,這上萬名員工依現行解釋,是不能領取國泰金發行的限制型股票。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員工認股權證是依證交法解釋,可擴及從屬子公司,員工分紅也可擴大到子公司,金控法30條則是規定金控現增,可讓子公司員工認購,但限制型股票,法源依據是公司法,目前看來,金控並不能發限制型股票給子公司員工。

另外,在公司列帳、報稅及員工所得課稅方面,金管會也已洽財政部,近期會發行新的函令,原則上公司就是可以薪資費用分年列認報稅,員工則是傾向會以股票解釋限制的可執行日當天市價,與認購價格差價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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