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附件說明:
         民國100年起警察人員考試採行「雙軌分流新制」,「警察特考」由警校生應試;「一般警察特考」由一般生應試。新制「一般警察特考」不僅增加報考類別,更大幅放寬應考資格,除了放寬年齡上限,男性應考人不受兵役限制亦可報考,為非警校畢業的一般生開啟投身警察工作的方便途徑。
             「101年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定於3月13日至22日報名,6月16日至18日考試 ,凡18-37歲,大學以上可報考三等考試;高中職以上可報考四等考試。有志加入警察工作行列之考友,應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壹、考試日期:101年6月16日至18日
貳、報名日期:101年3月13日至22日
參、考試地點:
 
一、 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二、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布欄及台北、高雄二考區之各試區公布,請至所屬試區查明試場及座號
肆、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
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三)
經普通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滿三年者。 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包括新舊制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基層警察特考四等考試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
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證書者
(二)
警察專科學校畢 (結)業得有證書者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

類組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6.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7.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外事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外事警察學
6.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7.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刑事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偵查學
6.偵查法學
◎7.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公共安全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情報學
6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7.國土安全與非傳統安全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6.犯罪分析
7.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交通統計與分析
6.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 交通法規與執法、 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
7.交通工程與管制

交通警察人員
電訊組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電路學
6.通訊系統
7.通訊犯罪偵查

警察資訊管理
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政資訊管理與應用
6.數位鑑識執法
7.電腦犯罪偵查

刑事鑑識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物理鑑識
5.刑事生物
6.刑事化學
※7.犯罪偵查

國境警察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國境執法
6.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7.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警察法制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6.警察法制作業
7.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行政管理人員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 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6.警察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
7.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水上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 洋污染防治法 、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5.水上警察學
6.國際海洋法
7.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消防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3.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6.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 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7.消防安全設備
備註: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2.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
  3.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占50%,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50% 。
四等考試

類組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 (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警察勤務概要
※6.犯罪偵查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 (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6.犯罪偵查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3.海巡法規概要( 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3.海巡法規概要( 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航海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 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6.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備註: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2.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
  3.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各占50%。
※ 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情境實務」測驗科目預試(範例)
陸、考試成績計算:
 
一、 三等考試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平均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英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任用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 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如期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四、 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捌、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者。但矯正視力達 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 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患有精神病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網路轉載-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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