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幼童 死亡給付修掉了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保險法修正後,兒童投保發生大漏洞。雖然金管會保險局強調,「學生團體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不受修法影響,學生不幸身故可獲得100萬元的學保死亡給付,但各縣市幼稚園編制外超收的幼齡學童,則因此次修法,失去利用商業保險提供的死亡給付。

壽險業及幼教機構估計,全國各縣市幼稚園超額收取的幼童,屬於規定名額外的學生,約有5萬人左右,因為修改保險法,未來只能獲得殘廢或醫療給付,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

負責學生保險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還有教育部國教司已決定本周五舉行緊急協調會,討論因應對策。

為避免爸媽幫15歲以下小孩買保險之後,可能產生「殺小孩拿保險金」的道德風險,保險法日前修正第107條,並在2月3日公告實施。新法規定,父母幫未滿15歲孩童購買死亡險保單,發生保險事故,死亡理賠無效,只能獲得壽險公司「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新法實施後,壽險公司針對15歲以下孩童,不再推出有死亡給付的兒童保單,只提供殘廢及醫療給付。

新法實施時,金管會保險局宣稱學生團體保險不受保險法新規定約束,亦即全台灣從托兒所到高中約396萬名學童,若發生保險事故死亡,仍會給付學保死亡理賠金100萬元,但金管會沒料到幼稚園編制外的學童因此頓失保障。

按照教育部規定,只有編制內學生才可以投保學保,但有不少幼稚園因為經營良好,實際上處於超收學生狀態。

過去幼稚園經營者對超收的學童,以向壽險公司投保一般「商業壽險」,補足100萬元的死亡理賠保障。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市場已無15歲以下死亡險保單,編制外幼童若不幸意外死亡,完全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

【2010-02-28/聯合報/AA1版/財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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